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我国为保障安全生产推行的运行机制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我国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人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而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则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国家的安全生产综合部分和专项管理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由此,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2、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职能200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煤矿监察职权。4、国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主要抓的“三件大事”第一,依据国家赋予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第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第三,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5、国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六个支撑体系”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安全信息工程体系。三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四是安全宣传体系。五是教育培训体系。六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6、国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五项创新”一是思维定式的创新。二是事故防范机制创新。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方式的创新。五是安全生产科技创新。7、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的内涵首先是要求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内涵主要是要求安全工作要做好事前预防,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从本质安全人手,加强危险源管理,有效治理隐患,强化事故预防措施,使事故得到预先防范和控制,保证生产安全化。8、安全生产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9、劳动保护及其意义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的经济意义。10、对安全生产的效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除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外,对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还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从事故损失的角度,发生了生产事故不但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大量的是体现在工效、劳动者心理、企业商誉、资源无益耗费等间接的损失。因此,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通常有这样的指标:1元的直接损失伴随着4元的间接损失;安全上有1元的合理投入,能够有6元的经济产出。安全的“全效益”应该包括: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等。11、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的生产力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职工的安全素质就是生产力——由于劳动力是生产力,劳动力的安全素质的提高,使劳动力的直接和间接的生产潜力得予保障和提高,因此,围绕劳动安全素质提高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具有生产力意义。第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物的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是生产力,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力的组成的部分。第三,安全环境和条件保护生产力作用的发挥,从而体现安全间接的生产力作用。12、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13、“三同时”原则《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这是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所谓“三同时”,就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技术项目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14、“五同时”原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15、“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动作投产。16、安全否决权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17、对安全生产负责任的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对象,包括如下四个具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四方责任”是我国目前新时期重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体现,也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态度。安全生产法规1、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2、《安全生产法》中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开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处。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9、《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违法行为——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生产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1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