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0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制度、严管理、严分析、严考核、严处理,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奖罚分明。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及各单位的控股企业。第二章考核第五条局属各队(公司、院、厂)及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度初与一局局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实现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及管理目标。第六条每年度末由局安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本规定进行考核。各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局主管部门。局主管部门将根据自查报告及当年度全局各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抽查情况,年终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第七条局安委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只对局属二级单位和局控股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考核,局原则上不越级进行考核。第八条局根据全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国家和总局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专项要求,不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参加,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局将组织检查考核,并按活动要求提出表彰和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第三章奖励第九条奖励范围:1、根据局长年初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年终考核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可以对单位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2、在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3、认真组织实施局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单位和集体并取得明显效果及优异成绩的,经局考核后给予表彰和奖励;4、在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实施效果进展明显,成绩突出;5、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及在事故抢险或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有功,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典型。第十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评比条件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2、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资料齐全、规范;3、生产、施工现场符合局“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要求;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5、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健全;安全生产活动正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安全隐患整改彻底;6、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并做出显著成绩的;7、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在同行业或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评比条件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并工作成绩显著的;2、个人所从业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化管理工作突出;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技术业务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精神;4、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5、在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肇事故及在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损失,做出贡献的。第十二条奖励标准见附表1第十三条局颁发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主要应奖励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对“大安全”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第一责任人在获奖后不再享受奖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奖励不再同时享受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如果奖励低于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可以按奖励额高的标准兑现。各项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和挪作它用。第三章罚则第十四条本条例处罚的范围包括:1、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未遂事故,造成较大群众和社会影响的;2、千人负伤率超标;3、粉尘合格率超标;4、新增职业病患者;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真相的;6、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7、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8、“三同时”和“五同时”实行中不符合要求的行为;9、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执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10、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第十五条处罚标准见附表2、3、4、5。第十六条在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考核中,考核在93分(不含93分)以上为责任制考核合格,考核在91分至93分为考核基本合格;考核在90分及其以下,每减少一分,在局经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扣一分;考核在80分及以下的,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单位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消各种先进和荣誉的评比资格。第十七条对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当年发生2人以上(含2人)工亡事故及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免除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的当年资本授权经营责任奖或目标管理责任奖,建议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一局的有关规定,按照人员管辖权限,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以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有意隐瞒事故或扩大事故事态的,干扰事故调查的,阻挠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九条在发生的一次事故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既有死亡又有重伤的,对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合并计算。第二十条每次对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冶勘一安2004[21]号文件中的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逐项确定处罚金额后累计计算,以合计金额进行当场处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处罚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二十三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执行。第二十四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在通知下达后20日内上交局财务部门,(20日起,局安全处及时到财务处核实)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局安全处督办,财务部门配合),逾期一个月未交或拒交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个人的罚金单位不许报销。否则加倍追加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伤亡事故对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及处罚范围包含在生产作业现场内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劳务关系的各种从业人员发生的伤亡事故。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非常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其他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为中国冶勘一局内部规定。如果发生的各种事故有各级政府参与或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处理决定执行。各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奖惩事项由本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条安全罚款专款专用(由局财务建立专户核算),用于奖励先进、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安全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冶勘总局一局各单位及合资联营企业(以下称各单位)。第三条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和管理。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格。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行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局、队及各单位、各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三月前编制完毕,下达到下属单位。第八条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各单位领导及以上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特殊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局负责组织,各单位要保证所要求人员及时参加;其他安全技术工种的培训和复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天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第十条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局、各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一条各单位在规定的学习日内进行安全学习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进行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和全体保护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1、凡新入厂的职工,必须经过公司(厂)、项目(分厂)、班组(工段)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跟班上岗,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周,教育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劳动安全知识、厂规、厂纪;②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③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事故教训、典型案例教育;④安全知识电化教育,参观相应生产场所。3、二级(项目、分厂)安全教育,教育时间3天,教育内容如下:①本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的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②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③结合本单位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知识、抢救知识;④历年事故案例教育(包括重大险情事故)。4、三级(班组、工段)安全教育,时间为1天,教育内容如下:①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②本岗位的生产规程及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③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使用;④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经工段、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须在指定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5、三级教育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经安全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本工种享受的劳保待遇。6、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分配工作,谁分配、谁负责。第十三条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属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2、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