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条例1、目的:预防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2、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涉及到消防、用电、设备操作方面的安全问题。3、适用部门:总经办、企管部、财务部、技术部、物资供应部、通机事业部、销售部、生产部(各车间)、质检部、物流部(各库房)。4、机构:4.1、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以上部门主管人员组成。4.2、安全生产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担任。4.3、稽查机构由总经办、企管部组成定期稽查小组。4.4、安全生产训练机构由安全生产会委员共同组成。5、职责:5.1、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切实做好一切不安全项目的预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整改通知。5.2、安全生产稽查机构:定期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对不安全项目通知整改。5.3、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解决方案(适用《例行会议安排》)。6、内容:6.1、总则6.1.1、为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建立一个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公司发展的顺利进行,特别制定安全生产条例。6.1.2、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本部门全体员工参与,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6.1.3、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各部门主管负责实施、监督与管理。6.1.4、任何部门、部门内员工都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实施,参与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的责任与义务。6.1.5、各部门主管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教育训练,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条款的实施。6.1.6、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与员工,公司将按奖惩条例酌情予以奖励。6.1.7、凡公司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对设备操作的工种,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设备操作的安全教育,获得厂内设备操作认证。6.1.8、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部门、车间,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消除其安全隐患。6.1.9、对知安全隐患而不报或报而不消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公司将按奖惩条例酌情予以处罚。6.1.10、严禁工作时间内有不安全行为。6.1.10.1、以不符合安全的方法和速度开展工作或操作机器设备。6.1.10.2、禁止在车间内嬉戏、追逐、打闹。6.1.10.3、禁止在过度疲劳和睡眠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操作设备或工具。6.1.10.4、工作时间内严禁头发松散、服装松散,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6.1.10.5、易燃易爆物品一定要隔离于工作区域存放,且通风良好。6.1.10.6、发热设备及火源的使用应确定位置,该位置必须有消防及安全操作防范措施。6.1.10.7、易燃、易爆、发热设备、火源的管理须由使用部门主管安排相应人员。6.1.10.8、设备的维修需持厂内认证或国有认证的人员方可进行。6.1.11、严禁有不安全的安排6.1.11.1、严禁安排未具备相应操作能力的人员做有危险性的工作。6.1.11.2、各设备的摆放、工具的放置不宜造成安全隐患。6.1.11.3、车间内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细则及监督防范措施。6.1.11.4、车间内安全负责人须有对员工安全训练的安排及考核。6.1.12、严禁存在不安全的环境6.1.12.1、机械、设备的可动及不安全的部位须作安全防护。6.1.12.2、各设备照明用配电闸,标识应清晰、线路应明确,应避免相绞、受压、受潮、受化学腐蚀。6.1.12.3、消防设施须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规定能应付相关工作场所内所发生的消防事故为准。6.1.12.4、消防设施的取用路线须通畅。6.1.12.5、各项设备的操作须有相应作业指导。6.2、消防条例6.2.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6.2.2、企管部必须对公司内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信道等消防设施实行监管。6.2.3、任何车间、部门、宿舍、食堂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与管理。6.2.4、任何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信道。6.2.5、新入或在职的公司各层职员工必须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6.2.6、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及私藏火种。生产区内和其它部门内确需使用明火的,应由主管人员审核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6.2.7、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由专人管理,定量申请发放使用。生产区、其它部门应有专门储存室或储存柜用于储存少量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并有明显标识。储存地点必须与各种电器设备保持至少五米的距离,并保证阴凉通风。6.2.8、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及其灭火方法设置醒目的标志。必须经常检查其包装容器或包装套是否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6.2.9、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与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明显标识。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6.2.10、库房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6.2.11、仓库管理员应了解储存物品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工具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工作。6.2.12、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入库。6.2.13、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安装防火罩。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停放和修理。6.2.14、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6.2.15、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6.2.16、车间、各部门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习,由主管人填写“防火演习报告上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归档。必须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经常组织职工学习,熟悉本车间、本部门的、“消防平面图”.6.2.17、消防纪律保安队为厂义务消防员,任何人发现火警时,首先应当迅速准确地向保安队报警,并拨电话“119”报告消防中队。保安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6.2.18、任何人都有义务支持灭火。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切断身边电源,在管理人员指挥下,一面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一面按秩序合理疏散人员,不得争先恐后,更不得妨碍消防工作。工人未安全疏散前,管理人员不得擅自逃离现场。6.2.19、火场扑救工作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厂消防队以及调动运输、供水、供电、通讯和医疗救护等各部门力量。6.3、安全用电条例6.3.1、用电管理,实行“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三电原则。6.3.2、生产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文明生产。6.3.3、严禁乱牵电源乱拉线,不准私自增减电气设备。车间、部门、宿舍、饭堂等单位使用之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安装维修与保养,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防护措施。6.3.4、禁用透明胶纸等材料代替电工绝缘胶布缠封破损电线、电线接头、插头、插座和开关,以防漏电和短路引发触电与火灾事故。不可用金属丝绑扎电源线。6.3.5、何员工不得擅自接触使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高温作业物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6.3.6、不可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电器如开关、灯座等,更不可用湿布揩擦电器。经常与电器接触的员工,最好穿缘鞋。6.3.7、进行电气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停电操作的规定,切实做好防止突然送电时的各项安全措施,如锁上闸刀,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等。尽量避免带电作业,带电作业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6.3.8、电气设备要有防雨水侵袭的措施,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防火措施。有裸露带电体的设备,特别是高压设备,要有防止小动物窜入造成短路事故的措施。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6.3.9、部门责任人必须经常督促检查本部门之电器、照明线路和配电箱,防止因绝缘层老化、侵蚀、机械损伤、被鼠咬破等而导致短路起火和触电事故。6.3.10、搬运可移动的电器如电焊机、电炉、电钻等要先切断电源,不允许拖拉电源线来搬移电器。6.3.11、一个插座上不可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用电器。6.3.12、电动机和电气设备上不可放置衣物等,不可在电动机上坐立,雨具不可挂在电动机或开关等电器的上方。6.3.13、作业结束及下班前,必须关闭车间、部门、库区、库房的所有电源开关,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库区的每一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6.4、机械操作安全条例6.4.1、各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文明生产的各项要求,切实保证按工艺标准生产。6.4.2、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穿过于肥大、领口敞开的衣服。袖口扣紧,腰带端头不应悬摆。不准裸身,也不准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凉鞋等。6.4.3、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防止飞溅金属造成灼伤和火灾,正确搬运、使用和保管,作好自身防护、环境监护和作业的隐患清查。6.4.4、重吊装人员必须对设备上的安全构件以及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零部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对吊钩每年至少检查2-3次,并经常进行清洗润滑,定期更替,以免发生断钩事故。起重时禁止斜拉斜吊,以防使重物摆动挤撞物体和人员,甚至造成超负荷拉断钢丝绳,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6.4.5、实行定人定机的设备操作管理,严格交接班制度。机修人员必须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并作好检修记录。6.4.6、车床、铣床、磨床、钻床安全操作条例6.4.6.1、切削机床均需要设一定的防护挡板,以防飞屑伤人。操作、擦拭车、钻、铣、磨床等旋转切削机床时严禁带手套。6.4.6.2、工作现场之原材料、零部件、工具等必须存放整齐,如无特殊情况,摆放高度不能超过机械的旋转部分,或与机械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工作现场不能长期放置汽油、天那水、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用后及时送走。6.4.6.3、机床布置应使机床间、机床与墙壁间有适当的距离,以保证不使零件或切屑甩出伤人、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和行走。主要信道应有明显标志或警告指示标志。6.4.6.4、外露的传动机构如齿轮、皮带轮、飞轮、链轮、轴、联轴器等,均必须装有保护罩和套,严格保证“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6.4.6.5、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工夹套、刀具、零件、传动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稳妥、完好、安全、可靠。6.4.6.6、设备上的废渣、棉纱、铁屑等必须及时清理。但设备处于运转状态时,不能进行润滑和清理。6.4.6.7、必须使用压缩空气清除杂物时,为了不危害别的操作人员,应使用挡板或使操作区隔离。压缩空气和压力应尽可能低。不能用压缩空气吹衣服或头发上的尘土、脏物或铁屑,以免引起耳朵和眼睛的损伤。6.4.6.8、设备运转时,禁止用手调整设备或测量零件;禁止把手肘支撑在机床上;禁止用手触摸设备的旋转、冲击或高温部分;禁止取下防护装置。6.4.6.9、设备运行时,操作者不能离开工作地点,暂时离开机器或传动装置,必须停车,并关闭电动机。当停止供电时要立即关闭总掣和启动机构。6.4.6.10、出现设备运转不正常或机械装置的某部分带电时,必须立即关闭电动机和总掣,并通知维修人员和车间领导。未经许可,操作者不得擅自修理和调整。修好后的机器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4.6.11、工作结束后,应关闭设备电动机和电源,清理好所使用的工夹具、量具,仔细清洁设备和周围环境。6.5、交通安全条例6.5.1、交通行驶管理贯彻执行一切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的基本原则。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