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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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高俊13514813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增加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体现了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1月14日致全国企业负责人的公开信中明确强调: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合格。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按规定佩带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4)保证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陪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年12月10日)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2014年8月2日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安全第一”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把安全工作特别是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作为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预防为主”是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抓源头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综合治理”抓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多管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九条安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条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一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要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服务。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可接受企业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且保证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一)选址布局、规划设计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企业建在地方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工业园区);危化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外部条件);总平面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内部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厂房、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具备资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紧急停车系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设施;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规定距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间及与建构筑物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六)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2)安全投入;(3)安全生产奖惩;(4)安全培训教育;(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9)变更管理;(10)应急管理;(11)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管理;(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1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6)职业健康管理;(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18)承包商管理;(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八)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到履行职务的能力和资格(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十)有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的规定,并保证资金投入。(十一)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二)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十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一书一签。(十四)应急管理达到: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立气防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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