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总则如何准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排除适用;普遍适用原则;已有规定的不再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原则等;1.2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六项基本职责;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责任者;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③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1.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①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②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③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略)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协调、解决;1.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略)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①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的职责;②有关部门及其职责(略)交通部的职责;铁道部的职责;建设部的职责;国防科工委的职责;民航总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职责;有关机构的职责;1.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略)独立性它具有法定的资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中介服务性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只在委①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客观性中介机构必须对其承担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带有任何私利和偏见,不得提供服务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托或者聘请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其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果负责;违反客观规律事实和法律的服务。有偿性从事有关安全生产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专业性安全生产涉及许多非常复杂的科学技术和专门业务①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咨询服务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领域,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熟悉专业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1.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法律地位范围和主要业务②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次业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1.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③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1.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义务和责任侵犯和追究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1.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②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③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责任内容不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1.10安全生产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①按内容可以分为生产作业场所、生产作业、施工工艺方法②涵盖范围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管理管理标准1.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12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13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①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②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③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④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2.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①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②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千差万别,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企业要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自始至终都要遵守,并且不断完善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②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③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2.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①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②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③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②安全培训的要求③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2.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②必须持证上岗。确定。2.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②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②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3年)2.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①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②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①《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①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①《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②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③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2.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2.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①登记、建档,摸清底数②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和监控②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③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①不允许“三合一”工厂存在2.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①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