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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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培训松原市志群职业培训学校前言企业安全培训的目的一、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丰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三、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前言法律法规文件的等级一、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签发二、条例: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发三,方法;办法;规定;令:部委颁发,部长签发前言安全生产法的结构层次一、章二、条三、款:条中的自然段四、项:自然段(款)中的条,前边有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览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10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第七章附则(3条)共计:114条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本法适用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不含香港、澳门)第一章总则三、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能通过工作分工的形式,把责任分出去。主要负责人:指法人;投资人;有管理权的人。五、企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协会组织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信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一章总则七、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说明乡镇政府有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八、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九、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行政责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司法机关)第一章总则十、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精神和物资)第一章总则案例: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2016年2月25日大唐长山电厂事故刑事责任:主要责任者李军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李军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分:1、厂长佘铁男,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2、党委书记张远达,给予撤职处分,并处40000元经济处罚。,第一章总则3、主管副厂长李业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处40000元处罚4、总工程师白卫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处30000元处罚。5、吉林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陈耀茹。给予降级处分,并处30000元的处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以从业人员一百人为界,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案例:企业不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训郑州关虎屯一小区7层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13死4伤。13名死者都是一家酒店员工火灾原因:楼门口一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过火面积:4平米死亡主要原因:不会逃生死亡间接原因: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教训:1、企业被罚款2、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3、企业必须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聘用。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高危企业:我们培训,安监考核发证一般企业:我们培训,我们考核发证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八、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我们培训,安监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质监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强烈建议:给足参加学习、培训时间有证,无证区别对待(工资)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九、三级安全教育1、接受教育的人员;新入厂;新转岗;派遣人员;实习生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2、三级教育: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3、做好记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1、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可以是人、物、状态。(没有标准)2、重大危险源辨识:参阅GB18218-2000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十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接受政府的监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十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五、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案例:宝源丰禽业大火的教训--门被堵死2013年6月3日早上,德惠宝源丰禽业因氨气泄漏,导致大火,395人上班,121死亡教训:车间门被锁死,没有逃生通道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六、需要监护的安全作业: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挖掘;脚手架;危险化学品汽槽车的装、卸车等等监护的职责:保证安全,保证质量,避免事故监护不能直接操作,有事先通知后救援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案例:监护失职的案例1、雅达虹工业园区酿醋厂2人死亡事故2、2016年2月25日长山电厂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玩忽职守自己的安全自己一定要管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七、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1、免费发放,不许收费2、以实物发放,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3、按岗位发放,不按身份发放4、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自制5、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十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可以越级上报十九、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义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十、交叉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二十一、场所或设备出租(特种设备)1、承租方必须有相应的资质2、合同中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3、安全生产的责任不能出租出去,要协调和检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十二、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为所有人员参保2、企业缴费,从业人员不缴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一、权利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5、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求偿权:工伤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监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二、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权1、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2、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3、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4、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及违法生产、储查的危险品查封或扣押,对违法经营场所查封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四、检查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必须2人以上。五、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六、采取强制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企业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企业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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