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安全工作规程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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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规程》与《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生效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的管理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本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1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5.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改选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规章制度第31条共三款:一是当上级要求和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二是考虑到虽然上级要求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但原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可能需要一些调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有必要的进行修订;三是一般性要求(其条文中用“宜”字),3—5年全面修订一次。21.安全生产的例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2)搞好班级安全日活动;(3)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4)定期召开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5)开展安全检查;(6)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7)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22.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是死亡人数在3—9人的;二是死亡和重伤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是死亡人数在2人以下的;二是死亡和重伤人数在9人以下的。23.一是明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二是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24.国家电网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25.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者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2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7.《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反违章应以教育培训为前提,围绕预防、检查、纠正、处罚和培训五个环节建立起反违章常态工作机制。(三违章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8.反违章方法过程;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29.奖惩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30.按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关系,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31.按违章行为的性质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分为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32.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的处罚:A发生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1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300元;B发生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1000元;C发生一般作业性累计3次,违章者降2岗级6个月。33.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的处罚:A发生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1次,违章者降2岗级6个月;B发生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违章者待岗6个月;C发生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3次,给予违章者记过处分,待岗12个月。34.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的处罚:A发生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1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500元;B发生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1500元;C发生一般管理性累计3次,违章者降2岗级7个月。35.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的处罚:A发生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1次,违章者降2岗级7个月;B发生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违章者待岗7个月;C发生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3次,给予违章者记过处分,待岗13个月。36.对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连带责任的处罚:A工作班成员每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按违章者经济处罚的20%进行处罚;B工作班成员每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按违章者经济处罚的40%进行处罚。37.对班组长的连带责任处罚:A班组成员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对班组长经济处罚200元;B班组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班组长增加经济处罚200元;C班组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对班组长经济处罚300元;D班组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班组长增加经济处罚300元。38.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处罚:A车间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对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经济处罚100元;B车间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增加经济处罚100元;C车间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对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经济处罚200元;D车间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增加经济处罚200元。39——68.常见典型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三十条:1.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内容。2.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安规定保管使用。3.不按规定使用二次安全措施票。4.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5.已经规定执行的标准化作业项目,现场未执行标准化作业。6.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了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7.检修人员随意解除已设置的安全措施。8.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9.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正确擅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输工作终结手续。10.在开关场和设备区搬运长不放倒搬运。11.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12.进入生产现场不佩戴安全帽。1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交代安全措施,盲目开工。14.立体交叉作业不设置层间隔离措施,不设警戒区域。15.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抛物。16.起重时凭借栏杆、瓷件等起吊物件。17.高空作业时将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开关、刀、CT、PT等瓷件上)。318.高处作业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使用脚扣登杆过程中失去安全带保护。19.约时停、送电。2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21.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调度员或值班员接受和执行无权下达调度命令人员下达调度命令。22.立、拆杆不打临时拉线。23.杆上工作用突然剪断导、地线方法收放线。24.新设或拆开的井、坑、孔洞,不设围栏和警告标志。25.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冒险作业措施不当或无监护。26.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7.特种作业人嘤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28.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29.在运行或备用的输煤皮带上越、爬、站及传递工具等,擅自进入煤粉仓内工作。30.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69——88.常见典型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二十条:1.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2.未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3.职工劳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4.未建立完善的设备停电、检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5.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6.未建立工程施工方案的查勘、编制、审核及批准制度。7.施工单位没有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并经运行单位审核、批准的“三大措施”。8.未建立带电作业检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9.设备变更未对现场规程进行及时修订或每年未按规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标准。10.未按规定对发承包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承包。1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没有依法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12.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13.电力设备拆除后留有的带电部分未进行处理。14.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15.重大设备缺陷、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排除。16.继电保护定值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即下发执行。17.没有按规定对停电检修票会签、审核、批准,就执行停电操作、交待工作。18.因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造成设备有装置性缺陷。19.违章指挥,强令工作冒险作业。20.车辆、工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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