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览•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10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第七章附则(3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概览•2013年9月27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适用范围与基本方针(第2、3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的意义•一、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三、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个必须”指什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52条):•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条例第52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18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第11条•(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制度(条例第10条):•(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9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22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条例第27条):(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聘用。特种作业人员(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重大危险源(第37条)•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还应报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制度(第38条)•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第39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记录制度(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再案。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第45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改正。(第46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第49-55条)•享受工伤保险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伤亡求偿权;•获得正规劳动防护用品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54-58条)•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不履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关•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第62条)•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应怎样做?•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及时、有效、正确地实施现场抢救和其它各项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来不及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下,要积极组织人员撤离。并及时、如实向上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