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主讲人:徐健2014年12月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法》宣贯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思路2.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3.企业法律实践的具体工作一、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思路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时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增16项规定)。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新增8项规定)。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3项新举措)。5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综合治理宗旨治理手段转型1转型2转型3新安法的转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忧患意识担当意识戒惧之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长抓不懈敢抓敢管严字当头命字在心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基层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91个宗旨1个方针11项基本制度30项新规定二、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10(一)1个宗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二)1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111.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2.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3.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新安法的总要求12(三)11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13——11项基本法律制度8.安全生产规划制度9.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1.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四)新安法四个方面30项新规定。第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3项新规定。安法的1个宗旨、1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3条)2.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第8条)3.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第62条)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19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第3条)2.明确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4条)3.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9条)4.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20条)5.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第21条)20◆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6.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等纳入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第21条等)7.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第22条)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第25条)9.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31条)10.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第34条)11.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措施。(第35条)21◆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1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38、43条)13.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实施现场管理。(第40条)14.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第46条)15.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规定。(第58条)16.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第77条、第80条)22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8项新规定。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第8条)2.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第9条)3.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第59条)4.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62条)23——强化政府监管,加大基层执法力量(续)5.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第67条)6.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76、78、82条)7.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规定。(第84条)8.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赋予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本法的行政处罚权。(第110条)还有前面讲的黑名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对拒绝阻扰执法的行政处罚措施。24第四,加大责任追究的3项新举措。1.堵塞漏洞,补充完善处罚规定。2.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条款内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考评,考评分926分,但很多要求没有落地。下一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标准化落地,各基层单位2015年要全面开花结果。三、企业法律实践的具体工作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人人有责;“三个必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的必须管安全,管经营的必须管安全)下一步:全面梳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与经营目标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与责任书的签订要结合结合好,实现有机融合,简单高效。生产经营单位3、第20条第2款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公司目前的体制:完善,合规性达标。4.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300人~100人)(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5.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公司下一步应研究哪些岗位人员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新增9个款项第25条第2款劳务派遣人员权力与义务(8)第25条第3款实习学生安全保障要求(9)第25条第4款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10)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