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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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讲座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劳动培训中心二0一0年十二月本课程教学特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领域人才,专业相同•学习主要目的是提高危险化学经营人员、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水平,掌握危化品基本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讲课时加大信息量,不能过于深入细致•时间短,涉及内容广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是在安全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一、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法律是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3、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讲座提纲•《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了第70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这部法律已于2002年11月1日生效。《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法制环境。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在新的世纪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朱镕基总理2001年11月29日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就立法的必要性写过这样一段话:“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这36个字高度概括了立法的必要性,非常精辟、准确、全面。•(一)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迫切呼唤《安全生法》早日出台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表现:一是伤亡总量大。二是重、特大事故频发。三是还有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正是在这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安全生产法》出台速度加快了,大家一致认为必须尽快出台《安全生产法》,加强法制,扭转全国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一是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亟待强。二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三)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突出监督,落实责任,依法行政.一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一些专业部门相继撤消;三是政企分开。•(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也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严重的伤亡事故,不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我国的形象也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安全生产状况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三是吸引外资,扩大旅游同样需要安全稳定的环境。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是广大职工的期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需要,是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它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正是因为这样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如下:•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这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人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亩邑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监管部门的四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对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京戏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形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消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讲座•一、制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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