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含义: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具有强制性。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法律基础法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类劳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依据,不容违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二级大法。他又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三种。基础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就是指《安全生产法》。它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它是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专门法律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例如:《劳动法》、《建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是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规章可以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法规相抵触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可分为5类:矿山安全类劳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其它国家安全生产立法情况美国--1970年日本--1973年英国、德国--1974年分别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法立法时间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们国家处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90年代后,事故总量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到了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伤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在当时,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谁适用(事事时时处处人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义务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