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安全法规強化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概述2009年6月27日凌晨5:30分,位于上海闵行区淀浦河南岸的“莲花河畔景苑”的一幢十三层在建居民楼整体向河道一侧倾倒,造成现场一名工人死亡。6月29日2时34分,黑龙江省哈伊公路铁力市呼兰河大桥突然塌掉,8辆机动车下水。这次事故共落水21人,其中4人死亡,该桥建于1973年,桥长187.7米,桥宽15米。美国行为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归纳为:自我实现尊重需要社会(交)需要安全需要生理需要※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古往今来,治国兴邦,安全是关键.※人们能承受的危险程度,这种危险程度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安全(一)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和消除劳动场所的风险,保障从事劳动的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人身安全是指: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人们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设备、财产安全是指: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害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即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二)安全生产工作研究的对象怎样从组织、技术、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怎样从安全原理入手,逐步掌握事故发生的内在联系。怎样用激励的手段,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以上三点概括为:安全生产工作是研究安全生产规律、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为对象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即既有社会科学又有自然科学,但主要是自然科学的性质。为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认识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建立安全生产科学观。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一定的强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一定的规范性。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一定的科学性。一定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二)法规、标准体系宪法行政法规法律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专门安全法律其他法律中条文国际公约《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乡镇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电力法》、《建筑法》等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3、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在历届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有185个。经我国人大批准的仅有23个,如《建筑业安全健康公约》(第16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预防重大事故公约》(第174号)《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76号)等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344号令)3)《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1年352号令)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93号令)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66号令)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93号令)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499号令)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505号令)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5、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经委第13号令)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第1号令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第3号令)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局20号令)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10日第8号令5、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8)《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委(十类30种违法行为)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1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9月25日(第14号令)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17号令)6、四川省人大和政府颁布法规主要有: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四川省消防条例》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4)《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5)《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6)《四川省生产经营危险作业目录》7)《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8)其他(四)安全生产标准7、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体系1)技术标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测检验标准◆安全与环保标准2)国民经济标准:◆国家国民经济标准◆企业经济标准1、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2、根据标准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内容可分为:安全技术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基础标准三、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当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三套对策体系◆事先预防对策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设备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实施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证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事中应急救援体系(政府和单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后处理对策系统(严肃处理事故,严格事故报告,从重行政责任追究,强化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组织保障制度项目建设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组织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制度保障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设计制造保障使用过程保障检测检验保障危险源监控危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安全检查制度(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简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简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实施。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內容《条例》有七章八十五条笫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1、第十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2、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3、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5、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6、第三十一条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7、第三十二条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8、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全生产防护规定(8条)5、第三章第三节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见法规)6、第三章第四节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7、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0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8章102条第二章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单位安全责任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7、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三章使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