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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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宋发军注册安全工程师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教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类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2.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力法》等。3.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实施意见》(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⑴设计规范类;⑵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⑶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⑷防护用品类。(七)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共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第一部综合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立法意义1.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生产法》综述1、《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会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2、《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3、《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4、《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5、《安全生产法》指明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政策体系: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6、《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六项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种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赔偿权、获得劳动保护和教育培训的权利。三种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的义务)8、《安全生产法》以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一是工会民主监督;二是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四是社区报告监督。9、《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行政监督管理人员有降职、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法第一条规定)1、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法第二条规定)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是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其适宜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49-1983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8、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第一把手”、在决策层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4、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等因素来确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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