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23课程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课程目标了解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安全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结合;掌握安全标准化要求;运用安全标准化持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5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15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16~43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14~52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53~67条)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8~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77~95条)第七章:附则(第96~97条)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8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二、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019/10/110从业人员的权利:(一)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019/10/111(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的权利2019/10/112(三)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的权利2019/10/113(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从作业场所撤离。从业人员的权利2019/10/114(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019/10/115(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的权利2019/10/11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019/10/117(二)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努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019/10/118(三)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9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有6章64条;该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1(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22(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23(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24(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25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对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三、安全标准化产生背景27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8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9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30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31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32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33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34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有七章九十条)。•职业病分类及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安全知识36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病目录(十大类115种)职业安全知识37职业病目录•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38职业病目录•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反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过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病11、根据《职业病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责)》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39职业病目录•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肼基,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铅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化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铅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纳)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及性中毒40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皮肤吸收吸入食入中毒41职业病目录•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42职业病目录•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43职业病目录•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44职业病目录•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病,2、电光性眼病,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45职业病目录•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6职业病目录•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病,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47职业病目录•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4849【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颁布日期】2004-12-29【实施日期】2005-04-01【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1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