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从业人员全力义务--员工上岗须知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志奎2015年4月供水公司从业人员培训•一、《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全力义务第4页安全生产法安法的修订背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第5页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7章)第7页(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3.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4.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5.增加了高危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6.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7.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8.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9.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10.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第8页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第9页2.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1条)→明确目的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总要求为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确立了安全生产的方针新《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明确安全生产从业人员5大权利4大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第49-58条)。•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从业人员权利------1.安全健康保障权•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权利------1.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生死合同”。根据新安法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同时订立了这种合同,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从业人员权利------2.知情权和建议权•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建议权则指出,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重视和尊重,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从业人员权利------3.监督权•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业人员权利------3.监督权•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新安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批评权等以上5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权利------4.紧急情况处置权•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权利------4.紧急情况处置权•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也将得到相应的保护。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行使紧急撤离权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权利------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业人员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义务----3.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一)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既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对于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安排其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义务----3.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地点)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术(主要是电气和机械安全技术)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从业人员义务----4.报告不安全因素•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从业人员义务----4.报告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员工如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员工上岗须知二、员工上岗须知(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员工上岗须知(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