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培训***2017年9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3安全生产法提出以人为本,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新法明确规定的几个重要概念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5新法明确规定的几个重要概念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体责任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①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要求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条件。•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100人为分界线)•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十七条•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十六条生活经营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0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安全设备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识第三十三条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1⑥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品的存放、使用、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12⑧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六条-八十六条具体的要求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年根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演练次数根据预案中的规定执行,各专项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增加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4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5②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6④安全检查及处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关于“职工参与”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分布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上,最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体现在以方面:•(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权利:•第4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第50-53从业人员有权决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出现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等。•从业人员义务•第54-56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等3.关于“政府监管”的规定•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③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④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⑤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⑥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⑦统计分析和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8、第11、第14~16、第59、第73、第76~77、第82~83、第86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7条)。•(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①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②享有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的相关规定。•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要求的相关规定。•④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9~10、第60~62、第64~67、第70、第75、第81、第84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87~88条)。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新《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做出了如下规定:•(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