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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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导语我们是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一看主要负责人的认识程度,二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律法规,企业安管人员的职责有十四项,实质性工作是12项。(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060830)十四项任务是:1、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2、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3、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5、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决定处理;7、负责经常性安全生产的检查评比奖惩,组织阶段性安全生产活动。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管理。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10、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1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2、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13、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14、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方便对本职工作的牢固记忆,我编了一段简化文字:安全生产本职任务计划总结一年一度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参与研管资金技术新改扩建安全同步现场监督重点项目操作过程制定监督常规检查总结记录职业健康心中有数风险评估严谨无误教育培训规范严谨劳保用品最后防护执行预案处置事故安全管理年年进步还可以再简单一点记忆,把应该干的工作分成两大块——一块是独立性政策性文字性的工作六项,一块是参与性深入性实践性工作六项。企业安全职责规程计划预案卫生劳保资金建设现场常规培训事故其他任务真正做好这12项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就做到了“三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我们是经营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专职管理人员。因此,必须做好基础的主要的重点的工作。我以为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法律法规确实懂是安全生产明白人二、基础工作很扎实是安全管理内行人三、重点工作能到位是安全活动有心人本期培训重点研究这三点,做好这三点,真的不容易。好的安全员必须有高度责任感,还必须勤奋加聪明!第一节: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安全生产政策的明白人主要法律法规五个①国家安全生产法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③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④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⑤国务院2010年23号通知(法规性通知)相关性法律法规有6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安全生产法的若干要点(一)主要内容—基本结构七章97条—颁布实施日期20021101—安全生产方针8字12字—五个核心章目要义①单位安全保障②职工权利义务③政府监督管理④事故救援查处⑤各方法律责任(二)单位保障(本章28条是安法的核心)1保证安全第一2保证安全投入3强化领导职责4坚持三个同时5严格安全培训6组织安全检测7制定应急预案8完善制度规程9规范现场管理10规范个人防护安全第一安全投入领导职责三个同时安全培训安全检测安全预案规章制度现场管理个人防护(三)权利义务(本章9条安管重点)1、从业人员的权利(归纳6条)劳动保障权合理拒绝权安全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批评检举权经济索赔权2、从业人员的义务(归纳4条)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使用防护用具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必须报告安全隐患(四)事故救援查处(9条原则性要求)1、报告和救援事故发生立即上报迅速救援防止扩大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2、调查和处理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认定责任严肃处理总结教训及时整改(随着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后对事故报告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文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五)法律责任(占19条近1/3篇幅)1、安全投入没保障安全条件不具备80条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2—20万2、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未履职81条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2—20万3、未设安管机构安管员82条未对从业人员培训并告知安全事项未遵守特种工持证上岗规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4、安全设施设备用品的83条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或未达到标准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5、危险物品擅自产、经、储84条责令停止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1-5倍十万以下2—10万6、危险物品危险作业管理85条危险物品产经储管理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2—10万罚款7、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条件86条限期整改没收所得并处罚款(5万以上—1至5倍不足五万—1至5万)8、安全标志安全按通道管理88条(1)危险物品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不足安全距离(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不符合疏散需要、安全标志不明显、出口堵塞不畅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9、劳动协议中有免除或减轻企业担责的89条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2—10万10、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91条抢救不力擅离职守逃匿瞒报缓报不保降职撤职拘留追究责任我们学习安法,核心把握两件事:第一,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第二,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好,法律要做怎样的处置。把这两方面的事弄懂弄清,安全管理工作就做到心中有底数了。现在我们归纳了十项工作和十个处罚项目安法是基础和根本,安管工作应当牢记。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有七个方面:①管理体系完善②场所设施安全③设置机构人员④保证安全投入⑤认真组织培训⑥三类人员持证⑦防护用品合格2、关于培训第一:明确提出人员与内容的要求新上岗新转岗——三级培训再教育和再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第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3、法律责任(1)事故罚款(一)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2)培训罚款A、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B、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报告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现场和证据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原则简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应当受到教育的没有受到教育----整改措施不到位----5、法律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1、主体责任的两条实质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8)为从业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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