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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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1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任免、调整,必须在三日内报洛阳煤业公司备案、审查。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第11条的规定。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2必须具备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规范性图纸,并及时填绘。凡要求上报的各类图纸、报表、资料,必须及时上报。第四条矿井实行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下井次数、工作要求,应符合《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义煤集团“义煤安【2010】55号”文《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矿井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按《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执行。第六条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成立机构、制定年度达标计划。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入井检查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3第九条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的不准掘进施工;高沼高突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的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第十条煤矿企业要配备传真机,保证矿内外信息畅通,并同时也要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必须有为其服务的创伤急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4第二章井下开采第十五条必须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并建立贯彻规程登记簿(表),签名盖章。贯彻学习后,还要组织考试,成绩要归档存查,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并严格按计划和规程施工。第十六条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1.8m,其净断面在支护变形后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第十七条加强顶板管理,各煤矿生产副总经理对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安全副总经理负监督检查、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区(队)长负本区(队)安全管理责任;班、组长负本班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安检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三大规程”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第十八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应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管理顶、帮,不得空帮空顶。5严格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必须正确使用前探支护。采用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靠近工作面10m长度内,必须有防倒棚措施。第十九条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推广新工艺、新技术。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第二十条每一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联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设专人维护。开采边角地段,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的支架必须牢固,并有防倒措施。第二十二条倾角25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小眼应分段错开布置,小眼口应设置警标、箅子、围栏等,防止人员坠眼。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第二十三条开凿或延长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和斜巷道修护地点的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车栏,其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6第二十四条采用锚杆或锚喷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其锚杆布置、安装和喷浆的工序都必须按照锚喷支护操作规程作业,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超前支护,其形式和规格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规定。当护顶锚杆打到迎头后(最大不超过一排锚杆间距),超前支护方可拆除。第二十五条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锚杆眼要按线布置;护顶锚杆到迎头的空顶距离不准超过设计规定的距离;锚杆应垂直岩壁或岩石层理;锚固力要达到要求。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冒顶。第二十七条架棚支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梯形棚扎角应根据巷道的压力合理确定;支护的材质和规格要在措施中有明确的要求;严格按标准施工;支架顶部及两帮应背紧、背严、背牢;按要求打齐木楔。第二十八条巷道拨门位置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所有架棚巷道拨门都必须架设双抬棚。拨门前应对拨门点两旁的巷道予以检查、维修、加固。拨门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区(队)干部现场跟班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第二十九条采用垛盘反井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7采用反井掘进以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垛盘四角必须用扒钉钉牢;垛盘与煤岩帮之间应背严、背牢;施工时必须有护头板等安全设施,其规格要求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作出规定。第三十条立眼施工前、贯通前应对上、下口的棚子进行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要采用挑棚、托梁等措施,防止棚子失脚。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伤人、冒顶等事故的发生。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部门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当两个巷道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被停止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贯通点及其附近巷道应进行加固,并有防止人员进入的措施。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该巷道支护、积水和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支护完好、无突水可能时,方可装药放炮。第三十四条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的维修,建立矿井巷道维护台帐,失修率控制在标准以内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的安全。矿井应根据采8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第三十五条巷道维修及改扩棚等,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倾斜巷道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上口应下好阻车器,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第三十七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严禁多段作业,维修点以里不得有人从事其它工作。第三十八条巷道维修(包括改扩棚)应由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要有区(队)干部跟班,安检员现场监督。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排除隐患。第三十九条交岔点的维护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必须采用特殊支护,确保维护工作安全。第三章一通三防第四十条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隐患排查,并要有“一通三防”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第四十一条矿井要有专门的“一通三防”机构,按规定配备人员。9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各煤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通风区、队要有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四十三条按规定配齐瓦检员、爆破工、监测工、防尘工、通风调度员、测风工、抽放泵司机等。制定计划,定期培训、考试,要有记录,并做到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有保管、维修制度,建立台帐,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第四十五条矿井都要有“一通三防”管理“五图、五板、五记录、三台帐”。五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五记录: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三台帐:瓦斯调度台帐、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瓦斯抽放台帐。第四十六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正10规、合理及风流稳定。第四十七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要保持畅通,不得影响通风行人。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的测风。第四十九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第五十条井下机电峒室应设置在进风流中,如果峒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的,可采用扩散通风;如设在回风流中,回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第五十一条矿井必须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得生产。第五十二条矿井装设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的管理,必须符合《规程》第138条规定。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11第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体积达0.5立方米)。第五十五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的地点交接班,并要有记录,确保无空班漏检,无虚报。检查瓦斯严格按照《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执行,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第五十六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瓦斯台帐三对口。第五十七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烧焊,确需烧焊按《规程》第223条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排放瓦斯要有专门的措施,经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排放,严禁擅自排放瓦斯。第五十九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第六十条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规程》第103条规定,风筒距迎头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第六十一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高压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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