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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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一条禁火区域划分: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⑴禁火区域内;⑵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⑶各种受压设备;⑷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⑸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的物质的场所。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⑴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⑵小型油箱等容器;⑶登高焊、割作业。⒊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第二条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⒈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⒉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⒊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⒋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⒌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砂箱、铁锹、灭火器等。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工长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长审批后,方可动火。第四条特殊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和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告险情。第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六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月日审核:年月日审批:年月日(三)防火设施的配备要求防火设施的配备要求第一条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米。第二条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升灭火器。第三条临时木工棚、油漆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1个10升灭火器,但最少不得少于4具。第四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第五条灭火器的铭牌必须朝外。第六条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第七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第八条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第九条入冬前应对消火栓、消防竖管进行保温。消防泵房内考虑采取措施,以免冻结。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月日审核:年月日审批:年月日三、安全生产管理程序(一)程序管理要点(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公司工程部为安全生产管理机。其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对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活动。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工程部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二)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三)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九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审批人:年月日(三)安全技术管理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必须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周围作业环境,措施要有针对性。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预防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第三条对于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编制好。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可能给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实施。具体编制内容:1、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砼浇、起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2、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3、各种机械设备、用电设备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4、施工中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可能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伤害,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5、针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中可能给施工人员及周围居民带来危险的因素,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困难和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6、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夏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雨季施工制定防触电、防雷、防坍塌措施;冬季施工要制定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防亚硝酸钠中毒措施。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特种设备施工;4、6m以上的边坡施工;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五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且经过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及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质量)审批。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报工程部备案。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变更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原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适用时变更安全技术措施(方案)。2、确实需要修改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经原编制人同意,重新进行审核、审批。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这(方案)的落实、验收、检查1、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部经理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落实。2、工程部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及时复查。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随落实随验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员、工长、安全员、相关班组长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项目部应经常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条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管理1、安全资料由安全员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2、安全资料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进行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月日审核:年月日审批:年月日2、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第三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特点、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及施工作业操作要求等。第四条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在检查施工技术工作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员(工长)安排班组长工作前,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员(工长)在检查施工生产工作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的检查。第七条安全员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人员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八条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名。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安全员每周收集一次,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检查。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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