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事故发生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对集中在二季度和四季度两个时段,这与工程施工高峰和工程抢工的特点相关,施工进度快、民工数量多,设施设备投入大以及重大危险源控制和民工教育管理,需要项目管理具有相匹配的资金、技术的支撑,更要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资金、精力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和项目部缺乏有效地监管手段,以包代管,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二、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衰减,越是到项目部、生产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就越薄弱,责任意识差,致使“三违”现象突出。三、施工企业的三级教育流于形式,有的工地未建立民工学校或形同虚设;部分工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地监管。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心存侥幸,凭经验、凭运气作业;五是有些建设单位不按法定基建程序运作,安全观念淡薄,任意压缩工期,不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执行,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留下事故隐患。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整治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抓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班前安全教育。特别要对易引发高处坠落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要进行逐一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予以消除。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着重检查安全帽、安全带有无按规定佩带,安全网有无按规定搭设,临边洞口有无按规定进行防护。2、各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理的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督促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遏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势头。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一)完善事故防范制度(二)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三、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加强监督检查(二)加大执法力度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质(一)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加大安全投入(二)坚持“科技兴安”战略(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三、文件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二、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履行职责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三、延期复核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本人应当于期满3个月前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期满1个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相关手续。延期复核合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延期复核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