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与案件办理省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总队黄思平2主讲内容第一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二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第三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常见的法律时限第四讲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第五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第六讲案例分析3第一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三、听证程序4首先介绍一宗行政程序不当引发行政复议的案例案情:某市某化工厂因向江河排污,造成水污染事件,法定代表人为此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停产停业期间,该厂又偷偷生产,并向江河排污,当地安全监管局接到举报后,马上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在下《整改指令书》同时,暂扣了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思考:该市安全监管局的行政行为为什么会引发行政复议?5分析:显而易见,该安全监管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属行政处罚,仅下《整改指令书》是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而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走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6行政处罚程序——由行政处罚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所构成,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序制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为。7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一、适用条件(一)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执法人员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三)法律依据明确、具体。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8二、实施步骤(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9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书送达回执》,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押印。10(二)收缴罚款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并于二日内交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于收到罚款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1(三)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12一般程序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二、实施步骤(一)立案1.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安全监管部门主管范围;属于本安全监管部门地域管辖范围;有明确的当事人;132.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应签署两名承办人的姓名和申请立案的时间,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143.指定调查人员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回避:(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15(二)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应当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调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162.调查取证的程序(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2)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3)遵循回避的规定(4)制作询问笔录、检查记录(5)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检验、检测、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6)证据保存---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复制173.调查取证的方法(1)调查询问(2)现场检查(3)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复制原始凭证,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制作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8(4)抽样取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时,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抽样取证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抽样取证凭证》要送达当事人;必要时,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5)查封、扣押前提---适用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转移证据的。程序---经领导批准;通知物品持有人查点确认被查封、扣押物品;开列被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物品持有人、物品保管人,一份附卷备查。19(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程序---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并送达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20(7)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程序---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押印确认的,可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押印予以确认,确保证据的效力。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21(三)案件审理1.案审基本程序(1)主持人宣布案由;(2)执法监察机构介绍案情及提出拟处理意见;(3)法制机构介绍听证情况及提出拟处理意见;(4)案审委(办)成员审议案情,形成案件处理意见;(5)主持人宣布集体审议意见;(6)各案审委(办)成员审核《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无误后,分别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222.案件审理内容(1)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2)违法主体是否准确——是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3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24(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5)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6)执法程序是否合法;(7)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8)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9)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正确;(10)有无遗漏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1)案审委(办)认为应当进行审理的其他事项。253.审理决定案审委(办)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2)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26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应从重处罚的——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安监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给予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27(四)处罚告知1.行政处罚告知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1)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28(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处罚决定送达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1、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向当事人送达其他执法文书的,也适用上述的送达原则。292、送达的方法(1)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3)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30(4)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5)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6)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31(7)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8)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32(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