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通讯联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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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一)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2(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总经理、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总经理、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总经理、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控中心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公司调度室,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监处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工区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3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表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4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三、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一)监控系统主机和备用机、传输接口与地面机房的关联设备、传输主通道等均由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安装管理。(二)采煤工作面监控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同时提供供电系统图,一起送交监控中心。(三)采煤工作面带采上帮煤需要的安全监控设备由准备队安装,在工作面生产期间带采上帮煤由采煤单位自己安装,工作面结束后监控主机由采煤单位撤除,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由监控中心撤除。工作面撤面需要的监控设备由准备队安装、撤除。5(四)掘进工作面(包括残采工作面)的安装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并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到监控中心领取相关设备,并及时进行安装调试。(五)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到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随意停用监控分站,严禁甩掉断电仪控制线。否则,将严肃考核处理。(六)其他各类设备开停传感器(包括皮带开停传感器、采煤机组开停传感器和水泵开停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语音风门报警装置等,根据规定要求,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机电单位和就近施工单位提供供电电源。(七)因申请不及时影响设备安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不能按期安装到位,追究安装施工单位责任。在安装期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考核处理。(八)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实行“就近所属管理”。安全监控设备(监控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安装完毕后,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由采煤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日常使用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其他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被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有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均有负责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监控中心派人立即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予以积极协助。对损坏情况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九)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厘米或吊挂在巷道中。(十)采煤工作面的监控分站安设在为工作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或移动变电6站,掘进工作面的监控分站安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明显位置,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机电设备管理标准进行维护管理。(十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便于观察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厘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厘米。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与风筒悬挂在同一侧,严禁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十二)为了保证馈电传感器的信号采集准确可靠,被控机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必须达到矿井对机电设备的要求。(十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使用单位的跟班区长、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对存在问题不汇报、不处理、不配合等现象,按问题性质严肃处理。(十四)需要经常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由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移动。工作面爆破时,放炮前把瓦斯传感器移到爆破地点以外的安全防护位置防止打坏,爆破后立即恢复悬挂到规定位置;掘进工作面迎头喷浆时为防止传感器和电缆被损坏,将传感器临时悬挂于扒装机后并采取保护措施,迎头喷浆完毕后立即将传感器悬挂于迎头规定位置。(十五)巷道冲刷和洒水清尘时,要保护好传感器。迁移设备或进行其它工作时,不得将监测设备及电缆随意落地、截断。(十六)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采煤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传感器处;掘进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监控分站处,在甲烷传感器保护箱上挂当班管理人员牌。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字迹规范、版面清洁、悬挂端正,管理人由当班班组长担任,管理人牌清晰规范。(十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的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十八)使用中的监控设备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断电范围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十九)作业地点更换施工单位时,原施工单位与接替单位办理交接手续,7将《设备交接单》双方签字后交监控中心。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原使用单位的责任。(二十)安全监控设备需撤除时,使用单位要提前一天通知监控中心。掘进工作面竣工、停止施工时,由掘进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设备不再使用时,在3日内上交监控队。(二十一)必须建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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