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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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安全监理术语安全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安全监理人员:项目监理部配备的具有中级(含)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经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技术和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施工方案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对该项工程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包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方案。安全监理方案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于指导项目监理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3第二节: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地方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它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而条例第14条更是详细地确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首先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次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后,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4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一是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是审查全面,三是检查督促到位,四是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5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三是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四是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六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例如: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8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9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7、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细化七项分部分项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机械、吊装工程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10架;卸料平台。6、拆除工程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5m的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2、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3、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4、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6、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7、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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