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新家园二、三期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北京五环建设监理公司天津华明新家园项目监理部2010年03月内容概要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和措施1.进行安全监理交底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5.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6.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7.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8.核查开工条件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和措施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2.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3.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程序上报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7.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理8.安全监理制度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和措施1.进行安全监理交底1.1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1.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包括安全监理人员)。1.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1.3.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1.3.2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3.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1.3.4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3.5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1.4安全监理交底完成后,项目监理部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2.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2.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3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工程师参加移交。移交结果应形成记录,即《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移交记录应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如资料不全或对上述资料有疑义时,监理部提请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探察,探察结果应有书面报告。探察结果与既有资料有差异时,监理部提请建设单位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内容应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3.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资料,编制相应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3.3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总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招投标阶段已经由建设单位和评标机构进行了审查,监理部只需要求总包单位将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监理部备案即可。对于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监理部要求总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业绩证明材料等附件,报监理审批。监理单位在审批前,如有必要,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考察时应查看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原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证书不真实的分包单位,监理部不允许其进场施工。监理部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时,应注意其有效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所有分包单位进场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并落实各自的责任。监理部应检查总包单位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留存监理部。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4.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依据中应一一列明现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名称和编号,不应笼统的写为“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更不能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冲突。4.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列出本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编制计划应明确编制完成时间、编制人、审批人。编制计划还应明确哪些专项方案是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监理部审核。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前,应对项目(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制定控制措施报监理部确认,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4.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施工单位应针对人员伤亡、坍塌、倾覆、火灾、汛情、地下管线破坏、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分别编制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监理部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应急预案是否编制齐全,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监理部应留存各项应急预案。4.4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出冬期、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并应单独详细编制,方案应根据本季节的具体施工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写,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监理部按照以上要求审核冬期、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包括其安全施工措施。4.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施工总平面布置中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加工场、周转材料存放区、起重机械的安放位置等,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临时用电、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等应符合消防方面的有关规定。4.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时,应组织监理部进行审核。5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5.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5.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要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如果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监理单位应拒绝接受该方案。监理部还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职称证书等资料复印件留存。5.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没有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完善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报。6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6.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要求如下:⑴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部中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属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不能附属在其他部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安全管理的否决权)。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除包括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外,还必须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⑶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图,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与框图所列人员一致。安全管理的目标一般在合同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查看其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6.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报以上制度并予以审核,当发现这些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现行法规要求时,应以《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完善或修改。如果以上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已明确列出,可不单独审批。6.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岗位证书,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6.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对各类建筑施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照建设规模或造价作了相应规定,对劳务分包作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照作业总人数作了规定,并要求按其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危险情况进行适当增配。监理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并对其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监理部应留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7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根据这一规定,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花名册中的所有人员是否都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经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的人员,监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其进场作业。8核查开工条件8.1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安全生产准备工作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是否已编制并审批完毕,土方开挖、现场降水和基坑支护的专项方案是否已编制并审批完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资格证书是否已经齐备并审查完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是否达到开工条件,本阶段入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是否完成,即将开始的分项工程安全交底是否完成等。8.2以上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具备了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工程动工报审表》。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和措施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1.1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1.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金属无损检测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场内行驶机动车驾驶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向本市劳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严禁无证作业。每一个分包单位或作业队伍进场作业前,都应将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