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技术交底交底人:周健涛安全监督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4、《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青岛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7、《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8、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设计文件。•9、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安全监督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以办理安全监督手续。•1、有关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文件;•2、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及资质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组织计划;•4、监理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体系;•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安排;•6、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情况;•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情况。•二、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有关规定,对青岛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从业单位提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四、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签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证明》。•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时限•一、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交工验收完毕为止。•二、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向建设单位发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三、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从业单位提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四、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安全监督工作内容•1、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3、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安全监督工作方法•1、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3、按监督检查内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4、对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6、签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场抽查意见通知书》,对工程安全动态信息进行通报,监督相关单位对工程安全问题的解决处理。•7、对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通报批评。•8、质监站安全监督部门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9、工程交工验收前,对该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的信息化管理:•1、安装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能使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现场一线工作信息,形成一个畅通、有效、便捷的共享平台,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2、实施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手机版);•该系统及时、方便和快捷的将上级部门的通知公告、安全生产信息通过智能手机传达到基层一线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的信息化管理:•3、实施短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及时、方便和快捷的将上级部门的通知公告、安全生产信息以短信形式传达到基层一线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人员手中。•4、建设《青岛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全范围、全天侯、实时监控,提高我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信息化服务水平,促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关于公开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报电话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打击和制约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社会各阶层、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我站特决定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各单位和个人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希望在举报过程中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国家、人民负责的态度,真实反映情况,我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如发现情况属实,我们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举报电话:0532-80792693•传真:0532-80792693•电子邮箱:zjzanjian@163.com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青安[2011]34)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我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三个服务”,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完成我市交通工程建设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预防并减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的问责谈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从业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一)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从业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从业单位连续两个季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未完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要求完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三)发现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从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四)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对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五)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被约谈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的约谈安排。被约谈的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参加约谈。•第六条约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召集有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四)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五)约谈小组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第八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及主要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二)约谈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签字承诺,并将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第十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过书面通报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网络媒体予以曝光。•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