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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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最新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最新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一篇】案例1:某县政协经联委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该县《政协志》,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政协系统电子文件资料(含标“机密”4份、标“秘密”6份),于2015年3月通过互联网计算机上传到个人百度云网盘账户,直至保密检查被发现。经鉴定,上述10份标密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部分文件资料包含政协工作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柳某行政警告处分。案例2:2013年,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时任文书黄某,在负责制作当年《全省民委主任(宗教局长)会议材料汇编》时,由于缺乏保密意识,未与提供材料的业务处室核对文件是否涉密以及控制接触范围,将汇编文件直接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并打印。2016年5月,黄某调离省民委(宗教局),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也未对该计算机内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移交。2017年8月,有关部门在自查自评督查工作中发现,现任文书刘某使用(原为黄某使用)的计算2/17机内存储的《全省民委主任(宗教局长)会议材料汇编》涉嫌涉密。经鉴定,该文件为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省民委(宗教局)将黄某的违规行为通报其本人及现任职单位,并在本系统内通报。以上两起案件都是在汇编文件过程中违规处理工作秘密,暴露出的共同问题是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守工作秘密的意识缺失,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也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案例3:2017年8月,某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综合执法支队干部黎某从机要科领取了6份标密文件(4份机密级、1份秘密级、1份警务工作秘密)后,前往修理厂修车,期间不慎将上述文件丢失。刑侦总队当即向省公安厅汇报,同时全面组织查找文件,并找回5份文件,但1份警务工作秘密文件查无下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黎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支队长和支队政委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和保密约谈。案例4:2016年11月,某县公安局民警聂某为撰写学位论文搜集材料,从该市公安综合信息网下载了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的文件资料26份(其中标“内部”3份),并通过光盘刻录将上述文件资料转存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上述文件资料中有1份属于警务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聂某通报批评处理。公安机关是目前为数不多的对工作秘密进行明确和规范的部门之一,对警务工作秘密的定义、具体范围、标识方法做3/17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对国家秘密之外的其他内部敏感信息进行系统保护的一个范例。案例5:2015年2月,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举报电话,内容涉及重大治安事件线索。市公安局将含有电话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的接警单送往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支队,请求开展协查。执法支队临聘人员夏某在将接警单送单位负责人之前,私自阅知了全部内容并用手机对接警单拍照,然后上传QQ群。经过多次转发,接警单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了地区维稳处突工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3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案例6:2017年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工作秘密在互联网上传播和扩散,经常会迅速引发社会舆情关注,极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具体工作以及相关机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影响复杂化的一个突出特点。4/17工作秘密管理现状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事项和信息,一旦泄露便会影响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扰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也分别有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工作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表述,但都没有在法律层面规定工作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与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定密依据、要素内容、专用标志均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不同,工作秘密事项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除个别部门和地方就工作秘密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外,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机关单位从本地方本系统的工作惯例、业务需要出发,各自确定工作秘密管理体制、方法和措施的做法比较普遍。总体上看,当前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实际上由机关单位各自承担,缺乏专门的管理法规,也没有一个归口管理、统一指导的主管部门,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导致泄露工作秘密事件时有发生,给相关工作造成较大被动。强化工作秘密管理措施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两者都是由机关单位产生,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在外在表现上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属性,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泄露工作秘密,5/17不仅会直接扰乱工作秩序,严重的还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大工作秘密保护力度,强化工作秘密管理,可以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宏观层面,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工作秘密的定义和范围,确定和解除权限、方法和程序,保护(管理)的总体标准和基本制度,监管体制和追责机制等,尤其需要指定一个或数个部门对总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管。中观层面,各部门可以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明确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范围,也可以参考司法、教育等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体例,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工作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微观层面,机关单位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在保密“两识”教育培训中增加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增强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规范、强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纳入到以国家秘密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密整体工作中统一部署、集中监管、加强防范,杜绝泄露工作秘密事件的发生。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二篇】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6/17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7/17“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8/17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三篇】第一条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9/17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国家保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具体事项,对其下级部门具有约束作用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10/17确定保密期限:(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XX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XX月”;(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右上方标示;(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右上方标示;(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右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第十一条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确定部门应当及时变更:(一)保密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适当延长保密期限;(二)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保守工作秘密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纠正;必要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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