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鉴定→办事程序一、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并承担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危旧房屋的改造步伐,参与各类房屋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大力宣传房屋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合理使用房屋的自觉性,掌握本地区危旧房屋的总量和分布状况,基本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及使用情况,为政府的解危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指导和检查市辖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办事依据(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三)《安徽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厅建房[1999]391号文件。(四)《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厅建房[2002]200号文件。(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文件。(六)《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并施行。(七)《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3]50号文件。三、办事程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持有委托书(介绍信)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二)填写《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三)提供待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图纸;(四)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幢数,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预付鉴定费用;(五)在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完毕之后,委托人领取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四、办事时效(一)在委托鉴定手续齐备后三个工作日内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二)自最后一次现场查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文书。(三)属于观察期的鉴定项目,做出阶段性鉴定结论;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提交鉴定文书的期限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四)属于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自最后一次现场查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签发的鉴定文书。(五)严重危险程度的房屋,及时做出鉴定结论,并发出鉴定文书。五、收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文件规定,以自然幢建筑面积计费,具体标准:住宅3.00元/平方米,非住宅4.00元/平方米;单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仲裁(审判)机关或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鉴定费由仲裁(审判)机关或人民政府明确承担人。六、办事结果(一)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现状的依据。1、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评定其完好或损坏的等级,并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为一年)。2、危险房屋的处置。(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二)危险房屋需翻建的,可按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列入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3]50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申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七、业务联系和监督电话(一)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联系电话:2649142、2673132、2642674(二)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受理电话:3537059(三)单位地址: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6楼(四)监督投诉电话:264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