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安全衛生摡論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之權益勞工之權益,基本上有生存權、工作權、協商權。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即為保障勞工之生存權)權利義務之主體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事業單位,謂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學校內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者有:與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有關之老師、職員、技工、工友、與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有關且領有助學金、工讀金、研究經費等之研究生、研究助理及學生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業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修正公布時已將農、林、漁、牧業餐旅業機械設備租貨業環境衛生服務業大眾傳播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修理服務業洗染業國防事業等九種事業納入適用範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業八十年八月指定廣告業公共行政服務業從事垃圾、污水、工業廢水、水肥等清運、處理之工作場所工程顧問業從事非破壞性檢測之工作場所原非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僱用勞工操作之危險性機械(升降機除外)或設備等納入適用範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業八十二年十二月指定廣告業輸入、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品之事業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工程顧問服務業從事非破壞檢驗工作場所零售車用燃料油(氣)及化學原料之事業,使勞工裝卸、搬運、分裝、保管上述燃料油氣、化學原料等物質之工作場所納入適用範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業八十五年二月復指定政府機關(構)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零售筒裝煤氣之事業使勞工裝卸、搬運、分裝、保管之工作場所汽車租貨業船帕租貨業貨櫃租貨業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貨業電影事業中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及電影片放映業個人服務業中之停車場業等納入適用範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業九十年復指定銀行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保全服務業遊樂園業環境檢測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批發業、零售業中具有冷凍(藏)設備、使勞工從事荷重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及儲存貨物高度三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頒布實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正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對於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有其特殊規定之內容與格式。何謂危險物與有害物何謂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如附表一所列者(以下簡稱危害物質)(通識規則第二條)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第十一條)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第十二條)危險物的種類1.爆炸性物質–如硝化甘油,三硝基苯,過氧化二苯甲醯2.著火性物質–如赤磷,黃磷,金屬鈉3.氧化性物質–如氯酸鉀,過氯酸鉀,過氧化鉀,硝酸鉀,亞氯酸鈉,次氯酸鈣4.引火性液體–如汽油,丙酮,乙醇,煤油5.可燃性氣體–如氫,乙炔,甲烷,6.爆炸性物品–如火藥,炸藥,爆劑,引炸物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有害物的種類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用辭定義製成品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份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出危害物質。例如熱水瓶內膽塗汞。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制度建立編撰「危害通識計畫書」製備「危害物質清單」編修及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設計及提供「標示或其他形式警示」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編撰「危害通識計畫書」前言:政策、負責人、目的、對象、組織危害物質清單製備:負責人員、依據、放置地點、更新方式物質安全資料表的編修及提供:負責人員、放置地點、更新方式標示:負責人員、驗證人員、定期驗證教育訓練:計畫擬定、負責人員、訓練對象、紀錄其他:承包處理程序、外賓管制危險物或有害物標示應標示之事項:(施行細則第十三條)1.圖式2.內容1.名稱2.主要成份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所含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通識規則第五條)3.危害警告訊息4.危害防範措施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危險物或有害物標示標示之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寸如下圖所示。但於小型容器上標示時,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通識規則第八條)前項圖式內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危險物或有害物標示危險物或有害物標示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通識規則第九條)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對於一些無法分類歸類之有害物,如乙二醇之標示事項,可以只標示物質名稱、主要成份及危害警告訊息等,不需標示圖式。危險物或有害物標示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通識規則第十條)1.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2.導管或配管系統3.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4.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5.輸送裝置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物質安全資料表)(通識規則第十三條)。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含:1.物品與廠商資料2.成分辨識資料3.危害辨識資料4.急救措施5.滅火措施6.洩漏處理方法7.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8.暴露預防措施9.物理及化學特性10.安定性及反應性11.毒性資料12.生態資料13.廢棄處置方法14.運送資料15.法規資料16.其他資料(含製表者資料)第一類:爆炸物(1.1~1.4)又分為六組,其中1.1,1.2,1.3組比較危險;可能是固體,液體或者混合物標示為背景橙色,1.4組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1.1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1.2組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1.3組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1.1組1.2組1.3組1.4組第一類:爆炸物(1.5~1.6)1.5組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1.6組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第二類:氣體(2.1~2.3)共分3組2.1組易燃氣體2.2組非易燃,非毒性氣體2.3組毒性氣體2.1組2.1組2.2組2.2組2.3組第三類易燃液體•不分組•其閃火點在開杯試驗時低於65.6℃(閉杯試驗時低於60.5℃)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禁水物共分3組4.1組易燃固體4.2組自燃物質4.3組禁水性物質範例:鎂金屬,硫,黃磷,活性碳,三氯矽烷等4.1組4.2組4.3組4.3組第五類:氧化性,有機過氧化物共分2組5.1組氧化性物質5.2組有機過氧化物•許多有機過氧化物的危險性極高,也很敏感,容易引火及爆炸。第六類:毒性物質6.1組毒性物質分為兩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例如LC50小於10mg/L;or5000mL/m3的物質第七類: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Ⅰ、Ⅱ、Ⅲ分組可分裂物質輻射示警標誌如圖所示,圖底為黃色,三葉形為紫紅色,圖內R為內圈半徑。為輻射防護需要,若以醒目蝕刻或壓印而成之輻射示警標誌標示輻射源或輻射源之容器,或處於高溫情況下,且內含放射性物質之設備組件,其標誌底色及三葉形符號之顏色,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示警標誌應視需要於標誌上或其附近醒目位置提供適當之示警內容。第八類:腐蝕性物質不分組其危害性包括:對人體組織器官的傷害,對容器的毀損,以致於造成洩漏,引起進一步的災害。背景為上半部白色,下半部黑色,象徵符號為兩個玻璃容器倒在手及金屬上第九類:其它不分組此類別用以補足前述分類所不及者。例如:有害廢棄物,多氯聯苯,鋰電池,石綿,二溴二氟甲烷等氰化鉀之標示1.圖式2.內容1.名稱2.主要成份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所含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通識規則第五條)3.危害警告訊息4.危害防範措施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氰化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氰化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氰化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氰化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氰化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氰化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各式防護具的介紹頭部防護具頭部防護具適用的時機可分:1.防止異物墜落、撞擊的安全帽:主要是保護營建工地的作業者。2.防止車禍時頭部受傷害之行車用安全帽:3.防止電擊之電氣作業絕緣帽:雖各武的安全帽依其目的不同,材質或有所差異,但基本的構造是共同的,頭部防護具適用的時機可分:1.防止異物墜落、撞擊的安全帽:2.防止車禍時頭部受傷害之行車用安全帽:主要是保護作業者在騎乘機車時之安全。3.防止電擊之電氣作業絕緣帽:雖各式的安全帽依其目的不同,材質或有所差異,但基本的構造是共同的,頭部防護具適用的時機可分:1.防止異物墜落、撞擊的安全帽:2.防止車禍時頭部受傷害之行車用安全帽:3.防止電擊之電氣作業絕緣帽:主要是預防人體慼電的絕緣帽。雖各式的安全帽依其目的不同,材質或有所差異,但基本的構造是共同的,使用安全帽時須注意要點1.依實際情況選用合適之安全帽,且不可混用。營建工地所使月防異物墜落之安全帽或是電氣絕緣帽,就不能當做行車用之安全帽。2.選用時要適合使用者頭部形狀,並配戴良好,鬆緊恰當,扣緊頤帶。使用安全帽時須注意要點3.定期擦拭清潔,並檢點帽殼及配件是否完整,若有損傷,須停止使用,並更換檢驗合格之新品。4.曾受大衝擊之安全帽,雖外表無異狀,也須更換停用。又長期室外使用之安全帽,材質受日光長期照射,易老化而降低強度,也須定期汰舊換新。眼睛的防護具眼睛的防護具1.防塵眼鏡:防止研磨、切削或其他易產生飛散粉塵之作業,所造成徵細顆粒侵入眼睛,須配戴各式護目鏡。型號:NP102特色:鏡片可更換、直接排氣孔、防塵防護:防飛塵、飛屑使用時機:精密工程,實驗室工作研磨,車床,磨坊規格、形式:普通塑膠護目鏡満州や北支では風が吹くとひどい砂塵が起こりこのような、防塵眼鏡が用意されていた。眼睛的防護具2.防止酸、鹼液濺的護目鏡:上述護目鏡對外來異物須具足夠的抗拒強度與防護性,且配戴時不妨礙視野,鏡片透光性良好。若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具波紋異物、磨損者,須更換之,使用後須置一定處所保管。眼睛的防護具3.防止強光及有害紫外線的太陽眼鏡與遮光防護具。在強光下作業,如飛行員在高空飛行,一定要配戴太陽眼鏡,焊接作業者也須配戴遮光護具,防止紫外線、紅外線的傷害。眼睛的防護具4.防止輻射熱,有害光線造成眼、臉傷害的防護面罩。此種防護面罩應能有效地遮斷輻射熱與強光,且高度耐熱與電絕緣。防護面罩中的鏡片須更換容易,且不會有破碎傷人之虞。聽覺防護具聽覺防護具1.可撓性耳栓:在高噪音的環境下作業,為避免聽覺能力受損,可選用耳栓或耳塞耳栓或耳塞的材質是可撓塑膠,正確的配戴,可有效降低噪音進入耳朵的分貝值。聽覺防護具2.覆耳(耳罩):對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