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安全技术部孙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一、修订的必要性、思路、过程新法修订的必要性2.安全生产工作需进一步加强4.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3.巩固实践成果的手段5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总定位重大的政治问题现实的发展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要的稳定问题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总要求安全梦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3.巩固实践成果的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总书记重要指示1、一条红线2、一个责任体系3、三个必须4、三个监管(二)修改的主体思路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前提2.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本3.加强政府监管——关键4.严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保障10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摆位”问题。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培训教育到位应急管理到位规划投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思想认识到位2.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忧患意识担当意识戒惧之心加强了政府监管长抓不懈敢抓敢管严字当头命字在心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基层3.加强政府监管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2011年12月31日安全监管总局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6月4日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ⅠⅡⅢ(三)主要经过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1月24日提请人大审议2014年2月25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法修正案草案8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第二次审议安法修改决定草案,31日下午通过ⅣⅤⅥ二、新法修改的总体情况修改的总体情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章名原法新法修改增加不变第一章总则1516101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4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22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52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11721第六章法律责任19251652第七章附则23012合计97114581737占比与原法相比较59.8%17.5%41.2%修改的总体情况20立法定位有转型规范模式有升级立法理念有创新工作思路清晰化新安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修法定位、规范模式、修法理念、工作思路规范模式: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修法理念: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工作思路: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修法定位在总则中,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安全生产法》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第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模式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第二方面,强化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立法理念“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为本,体现了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对它的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设计,特别是它们的提升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工作思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主体、方法、方式。路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综合治理三、重要内容新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基础性工作2.主体责任落实3.监管方式转变4.监管手段加强5.应急救援务实6.违法处罚更严1.基础性工作2.主体责任落实3.监管方式转变1.基础性工作2.主体责任落实4.监管手段加强3.监管方式转变1.基础性工作2.主体责任落实5.应急救援务实4.监管手段加强3.监管方式转变2.主体责任落实2.主体责任落实3.监管方式转变2.主体责任落实4.监管手段加强3.监管方式转变2.主体责任落实5.应急救援务实4.监管手段加强3.监管方式转变2.主体责任落实新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2.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3.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5.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6.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7.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8.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9.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10.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11.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3.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14.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第21-23条)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二是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第8条)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第20条)修改的目的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使用范围,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到位。督促企业具实列支,专款专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5)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第113条)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6)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30条、第31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