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下)(负责内设机构:财产与行为税处联系人:路冰联系电话:2266009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连同其他申请资料径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台账,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基调整类)》,准备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符合此类减免税类型的纳税人发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时,即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申请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防火防爆安全区平面图;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防火防爆部门证明其为安全防范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能够证明其生产、存储的确属甲类和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许可证书。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委托调查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负责人在《税务行政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对税政部门转送的审批资料、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法规部门在《税务行政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退税政部门,提请主管局长审批;(二)对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会同税政部门复查;(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退税政部门,由税政部门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对纳税人的申请不予批准,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送达纳税人。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一般税政类审批事项,税政部门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登记台账,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一般税基调整类)》,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