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煤安监调字〔2011〕5号关于印发《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各监察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生产安全调度统计工作,全面提升生产安全调度统计工作质量,推进生产安全调度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调度统计工作,推进生产安全调度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1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0〕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范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包括: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3-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包括矿井职工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6.较大涉险事故。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4)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4-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含职工在岗因病死亡)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一)事故信息上报-5-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规定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二)事故信息核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6-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核查,并实时调度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三)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处置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立即启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调度应急预案》,同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有关处室要分头落实事故应对措施,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范围1.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要先按生产安全事故要求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不按事故统计。在没有明确结论之前,必须进入统计。(二)事故统计报表上报1.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事故单位-7-报送的事故报表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内容不完整、事故基本情况不清的统计数据,应通知事故单位重新补报,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完整。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对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三)事故等级的确定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四、事故结案要严格按规定时限进行结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应于事故结案后20日内将事故结案报告报送至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五、病亡统计煤矿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因病导致伤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8-察分局调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法医鉴定),并分别出具证明材料。医院诊断、法医鉴定结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调查结果必须清楚和明确。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材料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调查报告及事故举报核查情况要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报告,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死亡,不按事故统计,并将证明材料留存事故调查处立卷存档备案,以便据实修改统计资料。六、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督查制度各监察分局要定期对事故信息上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对各类非煤、基建、病亡、非责任事故是否存在统计认定不准确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迟报、漏报、瞒报等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主题词:煤矿事故信息制度通知抄送: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