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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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23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4篇】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4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第一篇】甲方:乙方:第一条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第五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__2/10元。甲方向乙方结算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5日。第六条甲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第九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单位所在地区劳动关系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今后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3/10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第二篇】编号:(非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签约须知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4/10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种方式1、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小时。2、其他:第四条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工资结算周期为(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第五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5/10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第九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6/10(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栏甲、乙双方原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续订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第三篇】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以下工作:1、产品宣传推广2、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7/10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第五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合同,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第四篇】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8/10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9/10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10/10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20xx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与该意见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缩短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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