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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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公司和厂矿企业(以下简称各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上级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第三条各公司要加强“基层、基础”安全建设,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努力做到作业现场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制度化。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一)不发生较大事故;(二)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六条发电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较大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三)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四)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五)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第七条矿产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级非人身事故;(三)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等事故;3(四)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八条其他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较大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三)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各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要保证集团公司总体目标的完成。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分层次的专业化管理,各公司的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组织体系的通知》要求,作好本职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第十三条各公司不论其企业性质和从事何种行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四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全面负责;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涵盖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担,压力到位。第十六条各公司应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安全网络。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进行调整,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和相应的专委会备案。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第十八条各公司应实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经过有关安监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新录(聘)用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前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现场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各公司要运用多种媒介、形式,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二十条凡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先办理工作许可手续,5制订相应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安排专门人员监督现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积极采用“危险点分析”等方法,探索新的管理手段,科学分析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员工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达到的生产条件,保证所必需的资金,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必须确保员工劳动环境符合标准,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及工作现场的安全设施应统一规划、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要明显、清晰、工整、规范;针对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应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定期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优先安排所需资金,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制订安全活动制度,开展多种形6式的安全检查,要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和集团公司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每月应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应及时编写安全简报、快报。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等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外包合同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三十条各公司必须设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的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和过程,要求各安全行为主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负责组织各项安全活动。第三十二条各公司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的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属地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作的实际需要,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7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具备对技术、理论和政策等研究分析的能力。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其停止作业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消除并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向安全生产主体单位或技术等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确保信息畅通,坚持安全周报、月报和即时汇报制度,按照专业化管理的组织体系逐级上报;遇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一级安全监督机构直至集团公司安委会汇报。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制订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决策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四)参与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五)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提出考核意见;(六)部署安全大检查等各类安全活动,监督检查活动效果。第三十八条子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8律、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二)制订适合公司本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监督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订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确定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四)部署本公司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五)参加本公司范围内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贯彻落实;(六)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提出表扬、奖励本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建议或意见;(七)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总结、分析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八)组织制订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监督落实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第三十九条各公司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本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9(二)监督检查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三)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四)组织和检查各项安全活动;(五)参加或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六)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所属企业对劳保计划和反措计划的执行;监督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八)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四十条安全监督人员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值班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10(三)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作好原由解释,事故调查时须对被调查人保密,发现有对事故情况隐瞒现象时须深入调查。第五章事故调查与考核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有关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当地政府、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好事故调查。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事故应急措施的采取情况及效果,提出防范措施等。事故调查报告报出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应超过7日,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实行“说清11楚”制度。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集团公司各公司和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集团公司给予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子集团公司经济处罚,子集团公司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经济处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事故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各公司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公司应贯彻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公司特点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报总师办备案。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九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原《鲁能集团安全生产通用管理规定》(试行)(鲁能集团计〔2003〕9号)同时废止。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师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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