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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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执行红、黄牌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第三条公司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第四条公司所属煤矿职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检部门、工会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第五条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制定阶段性安全处罚办法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第六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基金专用账户、安全基金的使用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下文执行。第二章罚则第七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立即停产整顿,煤矿矿长在公司安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煤矿处罚款3万元,施工单位罚款3万元,煤矿矿长处以1万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2长5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能整改治理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并提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煤矿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的处罚。(一)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未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8、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未进行三方会审或矿总工程师、施工单位总部技术负责人未签署综合会审意见的;9、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0、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1、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12、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313、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15、特殊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二)一通三防;1、在老空区、小煤窑等危害区采掘作业,未制定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措施作业,或落实不到位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2、在同一区段内煤尘积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以上的;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失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的;4、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工作面,没有或私自甩掉瓦斯监控断电及故障闭锁或局扇风电闭锁装置的;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的;6、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7、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9、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0、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的;11、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或管路无水的。4(三)采掘部分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2、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3、回采工作面正副两巷严重失修,有冒顶危险的;4、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装、回撤或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巷道及特殊地质条件无安全技术措施或矿、科干部跟班不到位的;5、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出口行人道宽度小于700mm,高度小于1800mm且不畅通的,特殊支护不合格的;6、修复旧巷道或起底作业没有可靠的防止顶板冒落、片帮安全措施,并在原有支护下冒险作业的。7、无施工措施或贯彻不到位而擅自施工的;8、碹体支护工作台搭设不稳固的;料石材质规格合格率低于90%的;喷射混凝土厚度、支护强度小于设计规定的。9、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10、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11、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12、采掘接近老空或积水警戒线,无探放水措施或执行不力,致使无计划与老空区、积水区穿透的;矿井没有200米以上探水钻的。513、锚喷支护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0m以上的;14、贯通巷道中腰线或贯通距离控制出现严重偏差的。(四)机电、运输部分1、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及地面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2、斜巷运输绞车保护、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钢丝绳断丝超限、断股仍然使用的;3、工作面或硐室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的;或擅自甩掉保护不用的;5、空气压缩机无压力表和安全阀或无温度、无断油、断水保护装置及装置失效而运行的;6、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防翘起装置的或不起作用的;7、一个工作面或巷道内有三处保护装置(含三处)不起作用的;8、斜坡运输无跑车防护装置或一坡三挡有两档不起作用的;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的;10、无计划停风停电继续生产建设的;第八条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三违”或有下列6情况之一的煤矿,责令煤矿进行限期整改,根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1万元,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对煤矿矿长处以5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3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500元罚款;煤矿存在长期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一)安全管理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或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2、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或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4、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调度会的;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或未取得安全资格证而上岗任职的;7、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安排上岗或未执行一人一证一岗的;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9、科室、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10、科室、区队未按规定进行隐患自查自纠或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712、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的;13、被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停产进行整顿的;(二)采掘部分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的;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的;3、工作面贯通未执行贯通措施或无措施作业的;4、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的;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现场没有测试工具或无测试记录的。6、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支护强度连续3根达不到规程要求或超前支护不及时的。7、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8、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的;9、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的;10、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11、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12、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的;13、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4、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的;15、巷道维修时未执行“先支后撤”原则的;16、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的;817、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5%的;支架完好率低于95%的;开、掘工作面顶锚杆初锚力合格率低于95%的;连续三根不合格的。18、开、掘下山工作面迎头50m范围内无常闭式挡车装置的;19、采掘工作面不进行矿压监测,未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器仪表或记录、总结分析不符合规定的;20、采掘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1、锚喷支护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10米之内的;(三)机电、运输1、主设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足的;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的;3、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的;5、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或未经检验入井的;6、瓦斯浓度超限不能断电或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7、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设备的;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的;9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的;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1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的;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的;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接地的;15、主通风机故障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的;1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的;17、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19、电缆芯线截面不足超负荷使用的;20、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的;21、斜井提升时,绞车有两处声光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挂车超过规定,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或有翻车危险的;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未闭锁的;22、井下有扒车、蹬车、跳车行为的;23、使用底卸矿车、材料车运送人员的;24、使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25、人、物料混运的;2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相关规定的;27、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的(包括对拉绞车);1028、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相关规定的;(四)一通三防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产量的;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的;4、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尘的;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6、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风流的;7、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8、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未设警戒警标的;9、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10、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荷、浓度等参数的;11、未执行“一炮三检”的;12、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13、放明炮、糊炮的;1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15、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16、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制定撤人、设警戒的;17、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的;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或其它油脂的;19、密闭墙前瓦斯积聚的;112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的;21、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2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2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24、密闭墙未实现三断的;25、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探头不能按期调校或调校装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26、双风机双电源系统不完善或不能自动切换的;27、井下存在盲巷、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28、主通风机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不完好的;(五)地测防治水1、未按规定进行超前钻探或钻探深度不足的;2、钻探设备不到位的;3、钻探眼布置与探水设计不符的;4、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5、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6、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7、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的;8、中央水仓、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小于总容量70%的。第九条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一般“三违”,责令煤矿12立即整改,根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5000元,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对煤矿矿长处以3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1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200元罚款;煤矿存在长期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附件: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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