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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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生产安全事第五章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安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报第十二条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安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四)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鼓励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服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四)告知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当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治理方案。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暂时停止使用相关的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并从危险区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三)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备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五)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六)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七)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给予赔偿;(八)认真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或者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研究答复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第二十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第二十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第二十六条煤矿矿井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第二十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对煤炭生产安第二十八条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禁止承包方将煤矿进行转包。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证或者证照不第三十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开采不同矿种非煤矿山地下开采应当实行机械通风;露天开采推广中深孔爆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三条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采、输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勘探、开采、输送的安全生产管理,其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并配备防雷、防爆、防静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审查批准。未第三十五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与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工业设施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车辆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超载、超限、超速、人货混载、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并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日常检查,确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为车辆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输装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第四十条从事长途客运、高速客运或者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车辆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第六节第四十一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报经有关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第四十三条旅游景区(点)、影剧院、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所、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并确保安全出口(二)在经营场所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三)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四)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经营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履行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出现人员聚集的情况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六)依法批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资金主要用于下列安全生产监督(一)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和公共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五)安全生产执法装备的配备和安全生产网络监管系统的建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监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四)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以及(六)(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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