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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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4-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第三条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5-第四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首次只能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第五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六条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负责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颁发证书和牌匾。省安监局为全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确定和公告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并负责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受理、审核、公告和证书、牌匾的颁发;各市安监局为本地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受理、审核、公告和证书的颁发。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6-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4.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并颁发达标证书和牌匾;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第九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对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监局及开展评审工作所在地的市安监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或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须由二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7-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办公场所工作面积不少于400㎡。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5名。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具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本科(含)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人员均不少于1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名。5.设有安全标准化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6.建立有安全标准化专家库。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办公场所工作面积不少于250㎡。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6名。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本科(含)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人员均不少于1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8-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名。5.设有安全标准化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6.建立有安全标准化专家库。第十三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经再培训并考核合格,换发新证。第十六条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9-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3.经省安监局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七条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2.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化工设计工作5年以上。第三章自评与申请第十八条危化品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责任部门组织推进、岗位员工全员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机制。要针对企业岗位和专业实际,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补充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分解细化到企业各个岗位和各个专业,制定岗位标准和专业标准,做到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标准细化到每个岗位、培训教育延伸到每个员工,全面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活动。第十九条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等有关标准-10-规范的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诊断报告指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诊断报告中的相关建议。第二十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及《补充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第二十一条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申请。第二十三条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第四章受理与评审-11-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省安监局公告的评审单位中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的评审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第二十六条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应包括管理、技术、工艺等专业评审人员和相关安全技术专家,其中在评审生产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不应少于5名,评审经营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不应少于2名,组成评审工作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主要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生产装置、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企业特点确定重点岗位,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询问。其中:一线生产、管理等重点岗位的现场考核率要达到100%,重要岗位的人员要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询问。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企-12-业涉及的所有评审要素和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评审单位应到现场复核,并形成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评审工作组应将评审报告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八条评审计分方法:1.安全标准化评审应按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其中: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4),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iMKMn1i·式中:M—总分值;iK—权重系数;Mi—各A级要素得分值;n—A级要素的数量(1≤n≤12)。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13-式中:实iM—A级要素实得分值;满iM—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第二十九条评级标准: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具体条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且符合《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所规定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条件。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且符合《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所规定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条件。第三十条评审单位应将评审工作资料及时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现场询问和勘查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标准的企业,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第五章审核与发证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意见。-14-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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