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农民工进厂安全生产培训主讲:蒋老师一、“安全第一”牢记心中1、克服侥幸心理工伤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操作者思想麻痹与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有的人凭自己片面的“经验”,把安全规章视为多余之物,总以为不会出事,结果往往在疏忽大意中出事,这归根结底是由于安全意识不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牢记,决不能只顾嫌钱而蛮干,更不能拿自己的宝贵生命去赌博。预防事故最重要的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常言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有的人可能有过十次的侥幸经历而平安无事,或许第十一次就发生了意外,带来的是无限的痛苦与悔恨,甚至连后悔的机会也没有了。而对这种惨痛的教训,心存侥幸者应该猛醒!2、“安全生产”的含义•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什么是安全?“安全”一词,通常是指各种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会导致危险,不会造成损失,不引发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则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就必须学会发现和避免“不安全状态”的出现,杜绝“不安全行为”的产生。3、避免“不安全状态”•我们通常讲的“不安全状态”是指:•机器或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装置本身存在缺陷。•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设备维修、调整不当,或保养不良、失修、失灵。•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缺少,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有严重的噪声、粉尘、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操作工序设计或相关配置不安全,产品生产流程中有较多的危险因素。•危险物品储存方法不安全或环境湿度不当。4、杜绝“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拆除安全装置,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和不牢固的设施。•以手工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所中,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合适、不适用的防护用品。•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部件的设备旁边作业穿过肥、过大的服装,操作车床等机床时戴手套、穿高跟鞋等。•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不当或处理错误。•只要我们杜绝不安全行为,就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5、减少和控制“三违”行为•“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可能随时在你身边发生,而且往往由甲传乙、乙传丙,是酿成事故的祸根,危害极大,绝不可等闲视之。•“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低下;休息不足、不良情绪导致身心疲惫、思想不集中、自控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管理人员责权不清,等等。•经验告诉我们,减少和控制“三违”行为,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12种人:一是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险蛮于的“危险人”,三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四是盲目听指挥的“糊涂人”,五是吊儿郎当、凑凑合合的“马虎人”,六是投机取巧的“聪明人”,七是满腹委屈的“气愤人”,八是难事缠身、心神不定的“忧愁人”,九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是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一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十二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6、做到“三不伤害”•“三不伤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要做到“三不伤害”,所有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血的教训一再告诉我们: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狠抓习惯性违章是实现“三不伤害”的重要保证,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这样才能做到“三不伤害”二、了解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了解安全生产权利•(1)作为农民工,你有要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一是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三是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三是对特种作业工种进行专门的培训;四是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2)有工伤事故预防的权利•你有权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控制或消除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如有计划地检修、保养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走台、洞口处设置围栏或盖板,预防坠落事故;在传动机械和旋转设备上安装安全装置,预防绞碾事故,等等,以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你还有权检举控告单位隐瞒事故隐患和伤亡事故的权利(3)有职业病预防的权利•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的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九大类。你有权要求企业积权采取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避免工作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你的健康,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4)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农民工有依法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5)女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由于女性在其生理和心理上都与男性有许多不同,因而需要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的保护。例如,禁止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以及连续的大强度的负重作业等。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也有相应规定。(6)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工,由于他们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因此需要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的保护。例如,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有毒有害、繁重体力、登高架设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及时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未成年工上岗之前、工作满一年以及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都要进行体检。•任何单位(特殊行业除外)都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8)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权利。•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你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通过为企业付出劳动,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对那些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企业终止。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提出批评抗议、检举、控告,并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了解自己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可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安全生产和卫生权益。2、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必须遵守的原则•(1)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经过协商,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2)取得合理报酬的原则。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必须支付高于农民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3)总量控制的原则。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四期”是指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对女职工的“四期”应得到的特殊保护有专门的规定。•月经期的保护。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重体力劳动。•怀孕期的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加班加点;产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为由开除女工或解除劳动合同。3、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产期的保护。女职工的产期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不得以女工生育为由解雇女工。•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和禁忌的劳动以及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加班,一般不安排上夜班;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发工资;单位不得以女工哺乳为由解雇女工。哺乳期可至婴儿年满1周岁4、了解安全生产义务•进城务工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遵章守法,服从管理的义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是保障每个农民工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条件。在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一个人违反劳动纪律,就很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许多环节出现不正常的情况,还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4、了解安全生产义务•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义务。许多工伤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缺乏安全知识,没有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发生工伤事故的重要原因。安全知识和技术与我们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只有不断地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社会的安宁和家庭的幸福。因此,每位农民工朋友都应该认真地参加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注意积累工作中的安全经验,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和必备的安全操作技能,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4、了解安全生产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是每一位职工的义务。进城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有关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自觉地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健康。4、了解安全生产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5、发生伤亡事故后的处理原则和步骤•(1)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伤亡情况、事故基本经过和初步原因,报告人的姓名、电话等。•(2)积极协助抢求,减少伤亡,如果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迅速撤离现场。•(3)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不掩饰事故真相。了解工伤保险•1、工伤的含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了解工伤保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处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了解工伤保险•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应当把握四个界限:一是时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二是空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三是职业或业务界限,指伤害是因从事职务或业务活动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从事职务或业务活动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四是主观过错界限,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范畴。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目的是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了解工伤保险•一般来说,农民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被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农民工一旦在生产劳动中发生意外,出现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和咨询,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千万不要私了。2、了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及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都应该得到补偿。目前我国正在全面逐步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企业或雇斑须按规定为农民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用(即参加工伤保险),当农民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