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第230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修护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各矿必须建立专门的巷修队伍,配齐专门设备、器材和工具;巷修工作必须纳入年、季、月度计划。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第231条各矿必须实行巷道改扩棚责任制,每月底矿应将下月计划改扩棚的地点、时间、施工单位等情况按规定格式填表后交由掘进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安监处备案。月度内临时决定的巷道改扩棚工程,要在开工前补填。第232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维修井巷时的材料和处理事故备用料按掘进工作面的要求配备。第233条矿井在停产、停工期间,井巷状况巡视工作不得停止。巡视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并应保持一定距离,如果遇事故或发现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所。第234条在有架线电机车或安装有其它运输设备的井巷中进行维修时,开工前要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指派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才能进行井巷维修。第235条倾斜的井巷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第236条维修井巷前,应首先检查井巷通风情况和维修地点及其周围有害气体情况,瓦斯和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独头巷道必须首先恢复通风,如果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必须按规定处理好以后才能进行井巷维修作业。第237条在有积水或流水的井巷内维修时,首先要检查水路是否畅通,如有淤塞,要先清理水路,排尽积水,然后再进行维修。必要时还应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第238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第239条维修井巷时,要妥善保护好风管、电缆以及其它管线,不得损坏。移动设备、电缆时必须先停电,并挂停电牌。电缆不得放入水沟或积水内。第240条扩大和维修井巷需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作业前要检查后路和安全出口支护是否完好可靠。若遇有支架折损、断裂、失稳、巷道掉顶、片帮危及安全时,必须修复后再向前进行。第241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两段或多段作业,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第242条井巷维修时要注意围岩及支架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单人作业。第243条井巷维修应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并及时处理。找顶人员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第244条在撤掉要翻修和更换的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其它支架,具体加固方法应在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防止推垮支架发生冒顶事故。一、更换棚腿和蹬腿刷帮时,必须先打挑棚(或点柱),托住待改支架的顶梁,并对临近支架进行加固。二、维修交岔点必须使用挑棚、托棚或木垛等进行加固,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第245条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第246条井巷倾角较大时,要有防止煤(矸)滚落伤人的措施。采用溜槽出煤(矸)时,溜槽要加挡板,挡板高度要保证煤(矸)不会窜出。倾斜15°以上的井巷上山维修时,应在工作点下方8m内安设一排挡板,挡板材料为φ160mm的优质坑木2至4根。柱窝深度煤底应不小于400mm,岩底应不小于200mm。挡板处支架必须牢固可靠,顶板破碎要带帽,并用木楔打上劲。挡板与巷道底板的夹角应在70°~85°之间。第247条维修砌碹井巷扒碹、砌碹前,应先对临近地点顶帮进行加固,加固段长度应不少于3m。矿井井巷维修制度一、通风安全部门必须定期对全矿所有在使用的巷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即立进行维修处理,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确保矿井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采区上、下山的巷修工作由采煤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巷道中的巷修工作由掘进队负责,其它巷道的巷修工作由生产矿长指定巷修班负责。三、在维修巷道时,施工队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后,方可施工。巷道大修时,巷修长度超过100m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四、维修巷道必须严格按《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不得任意缩小断面。五、所有巷道的净断面,不得小于设计净断面的80%,否则必须及时进行巷修,确保巷道净断面达到要求。六、井巷报废必须报请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七、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封闭质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事故。八、倾斜井巷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需要通车维修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将维修人员分上、下段同时作业。九、井下所有的报废井巷,必须及时填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井下巷道冲洗、扫尘制度为了加强井下防尘工作,有效防治煤尘,避免井下巷道粉尘堆积,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一、井下所有巷道必须定期进行冲洗扫尘,主要进风巷、总回风巷,硐室每月至少冲洗扫尘一次;采区上下山冲洗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天;采掘工作面至少每周一次。二、凡防尘支管不到位的硐室,必须在主管上距硐室口安设三通,以使冲洗硐室。三、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内的冲洗,由采煤班组中的生产管理售货员(瓦斯员)负责进行;回风巷内的冲洗由回柱绞车司机,乳化液泵司机等负责进行;总回风巷的冲洗由巷修人员负责进行;主要运输大巷的冲洗由装车站调度绞车司机负责进行。四、井下所有巷道、每10天由洒水、防尘工冲洗、扫尘一次,不得造成有粉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地段。五、巷道冲洗进,必须将顶部顶板至底板、两帮都冲先干净。粉尘较多且长度超过5m时,必须用矿车清运。六、如因巷道两帮片帮,矿车翻车出现的煤炭堆积,必须及时将煤炭清运走。七、每次冲洗、扫尘后都要作好记录备查。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运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三、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发主管理,采理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3)保证完成安全和平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五、纳入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1)事故死亡人数;(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4)设备完好率;(5)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7)安全教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各项管理目标值不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区(队)、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2)车间、区(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七、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新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车间、区(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分,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将。八、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区)队、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规定的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九、奖励标准平均每月2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安全惩制度一、有以下成绩之一的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资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规程以及矿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止报,以及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者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有发明创造,技术旧有重大改造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3)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上报的。(4)对制止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人员,进行谩骂、欧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6)安排工人超时延期疲劳作业,因此而发生伤亡事故的;(7)生产矿长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和生产,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8)矿长或安全矿长每周不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不对事故隐患进行安排、落实整改、不按期织织召开安全办公室会议的(由法人惩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技订审批,是指设计、作业规程、措施和临时措施的审批。二、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所有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四、各种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要求规范的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掘设计和作业设计。五、各种设计,措施及作业规程编制好后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复后,方可组织施工。(1)对于一些日常的隐患整改及临时工程,其设计、措施及作业规程由技术人员编制好后,报矿长审批。(2)对于重大工程的设计、措施及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技术人员编制,经矿长签字,报县煤炭局总工办审批。(3)各工种操作规程,矿井掉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掘工作面布置及施工设计以及矿井系统的调整等必须报县煤碳局总工办审批。六、对于己经批复的设计、措施及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批复意见,作适当修改,严格按批复意见组织施工。七、经审批不同意施工的工程严禁施工。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整,接受贯彻的人员应当签字来参加使没贯彻的人中要补课。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二、井下安全专管人员包括安全人员、瓦检员及放炮员必须在每办工人上班之前下井,对井下各巷道及各工作面安全状况(包括煤壁、顶板、支架、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无法处理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三、生产、安全矿长在接到安全专管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查看,根据情况,制定措施,迅整组织人员对隐患进行整改。四、生产人员在进入工作面时,应先看安全牌,掌握工作面安全状况,并对工作面进一步检查,对隐患立即整改,隐患排除,方可生产。五、安全专管人员应随进对井下各巷道及各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六、生产工人应随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七、安全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对全矿(包括井上)进行三次全面检查每月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给有关负责人,并限期督促整改。八、发现重大隐患时,必须指定措施,组织人员,全力会战,迅速整改。九、对不听从矿部指挥,不参与隐患整改或拒不整改隐患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对于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均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十一、对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来矿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制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