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开拓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有关部门:《平煤股份公司开拓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已经公司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月日2平煤股份公司开拓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开拓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设备使用效能,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7)编制,并对《煤矿安全技术基础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第三条开拓掘进是以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系统服务或安全生产为目的。凡在煤层中进行开挖而不是上述目的均视为回采活动。第四条凡在井下使用开拓掘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论证工作由开拓处负责。第二章技术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生产矿开拓掘进部门应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施工图设计、巷道开口通知单、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设备安装申请单、巷道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隐蔽工程记录、锚杆拉拔试验台账、巷道位移观测记录和工程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单等内容。一般技术资料档案保存时间应为巷道报废后一年以上,重要巷道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第二节工程设计3第六条坚持合理集中,简化通风、生产系统原则,依据矿井和采区的通风及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开拓掘进工作面个数,避免造成通风系统复杂和采掘接替不合理现象。第七条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矿井技术改造(井巷部分)、矿井开拓延深、新采区设计都必须按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程序进行设计,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主管技术部门编制,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特殊采、掘工作面设计,如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新材料、新方法的工作面等,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八条回采巷道施工图设计(包括开口位置选取)必须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充分、通过工程类比或实测获得主地应力大小及方向的基础上,由矿总工程师召集开掘、通风和地测等部门技术负责人从“一通三防”、设计断面、支护方式、施工难易性和工程成本等方面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充分论证后确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九条巷道的断面设计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以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为原则。第十条巷道断面设计按断面形状和断面规格两部分进行:(一)断面形状:采用锚喷支护形式时,巷道断面形状按半圆拱设计;型钢支护时,按梯形或半圆拱形设计;锚网支护时,根据顶板4产状,按矩形或斜矩形设计。(二)断面规格:断面规格要以满足安全和使用为前提,尽量提高断面使用效率;通过工程类比或实测计算等手段选择最优高跨比,增强巷道围岩稳定性。应用中可参照《平顶山矿区井巷断面标准图册》。第十一条井巷支护应优先选用锚杆支护,逐步取消管缝锚杆支护和工钢支护,杜绝木支护。对于下分层、稳定性极差的Ⅳ-Ⅴ类围岩及受上行开采影响的上部煤层巷道,可用U型钢或锚网梁联合支护。第十二条突出矿井中巷道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三节作业规程第十三条开拓掘进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和贯彻。出现图例不规范、内容不全、使用计量单位不标准、专业技术术语不准确、编制内容不结合实际等,均视为不5合格作业规程,应重新进行编制。第十四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硐室掘进或改变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等,都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巷道贯通措施应按规定专门编制,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第十五条各矿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复查意见批准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时向职工贯彻。复查要有记录,作为考核有关技术人员的依据。第十六条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开工前3天向施工人员贯彻。每次贯彻作业规程,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字,缺席人员要补课。贯彻后要对每个职工进行考试,对缺考或考试不及格人员要进行补考,直至及格,否则不准上岗。第十七条井下避灾路线在巷道开工前应由队长或技术人员亲自带领施工人员熟悉。第三章巷道掘进第一节巷道开口第十八条所有巷道开口必须按照施工图——开口通知单——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开工准备和验收——开口等五个步骤进行。第十九条巷道开口通知单由开拓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用规范表格填制,并在开工前20天送达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及施工单位。6第二十条巷道开口前,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必须结合现场实际制定老巷维修措施,老巷维修后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一条地测部门在巷道开口前应给出巷道开口中心位置,巷道中心点不少于3个。开口当班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和地测有关人员必须在现场指导、指挥。第二十二条只有在作业规程贯彻完毕,开口位置明确,有恢复利用的老巷维修已完成,水、电、风及设备已接通或到位,施工材料及抢险备用材料准备充分等情况下,由矿(建井处)开拓掘进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第二十三条作业规程及施工现场都必须有开口施工放大图,施工工艺及相应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大交岔点、大断面等施工难度大的开口,队干部必须现场指挥,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验丰富。第二十四条巷道开口必须先对其附近的老巷进行维修和加固,其加固方式及加固范围都要在措施中具体规定;必须清理现场,并对作业地点的管线、机电设备等加以保护,保证作业场所安全及路线畅通。第二十五条巷道开口5米内,应坚持采用小循环、放小炮的方法掘进,其炮眼深度、装药量和一次起爆炮眼数等爆破参数必须在措施中具体规定。放炮前必须对交岔点进行有效加固。开口巷道与原在用巷道斜交时,“迈步”棚子应使用长梁,抬棚不得低于“迈步”棚子。7第二十六条在施工或维修交岔点时,严格按照中心、腰线和施工放大图进行。抬棚施工必须符合“高、暗、双”的要求,抬棚插梁应按设计逐架施工,严禁梁和腿子用短料焊接,各插梁及抬梁均要及时打好牢固的临时顶柱,摘掉开口侧原棚腿时应防止漏顶及片帮。第二十七条在压力较大的大断面施工抬棚时,应对交岔点帮顶采取补打锚杆及锚索等措施加固围岩,以确保施工安全。第二节巷道掘进第二十八条巷道掘进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化。坚持质量跟班验收制度,发现质量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第二十九条井巷工程都必须控制断面成形。使用钻爆法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使用机械掘进巷道,围岩松软时必须采取预留层措施。第三十条巷道掘进必须坚持安全装备系列化标准,及时安装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对于质量低劣、脱离现场实际的作业规程,必须重新编制,停止施工。第三十二条巷道掘进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巷道掘进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8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四条石门揭煤要有防突措施,并严格按照“一通三防”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施工。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揭误穿突出煤层。第四章顶板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开拓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含有顶板管理内容,并要有真对性。第三十六条巷道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三十七条所有正在施工的开拓掘进巷道,必须在巷道内存放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发生顶板冒落事故时能够及时维护使用。第三十八条巷道施工应坚持一次成巷,工程质量符合《煤矿井巷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严格按照质量验收制度,对不合格工程必须及时返工,工程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三十九条维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在拆除原支护前,必须加固工作地点的巷道,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找顶,进行永久支护。第二节临时支护第四十条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其强度必须足够,且不能发生弯曲变形,不得使用圆管作前探梁。前探梁卡子不能少于93道。前探梁应大于5架棚的长度,即不能小于3.6米长。严禁用柔性材料吊挂前探梁。第四十一条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应优先选用有初撑力的材料作临时支护。打顶柱时,顶柱应打在实底上且必须带帽,控顶长度不小于2米。第四十二条拱形支架前探梁应固定在距巷道中心两侧1米处位置,前探梁卡子必须卡紧棚梁,不得下滑。各矿应积极推广应用铰接型前探梁卡子,严禁使用钢丝绳或圆环链代替前探梁卡子。第四十三条工字钢梯形支架,应使用卡在工字钢两边槽内的前探梁卡子,便于卡子的拆卸移动,但前探梁卡子承载强度应与前探梁控顶范围相适应。第三节架棚巷道顶板管理第四十四条支架间必须安设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必须用金属拉杆且不能少于3道,即正顶一道,两帮各一道。可缩性支架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第四十五条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放炮前必须用防倒装置联锁加固,防倒装置应安设在棚腿长度的二分之一处。第四十六条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套的办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第四十七条下分层掘进巷道时,必须及时支护。若假顶破碎,必须先采取打前探锚杆或穿楔等措施,然后方能掘进。第四节锚杆、锚喷巷道顶板管理10第四十八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定人、定期、定量进行安全监测,并建立检查监测日志。第四十九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按30—50米设一个测站并进行日常顶板离层监测,离层指示仪必须用记录牌板显示;每安装300根锚杆或掘进30米巷道作一组(3根)锚杆拉力试验。第五十条锚杆支护巷道应采用十字测点法进行顶底板移近量、两帮位移量观测,测站应设置在两组顶板离层指示仪之间。第五十一条树脂锚杆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进行安装,托盘应紧贴岩面,螺帽安装必须使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拧紧螺帽的扭矩M16、M18不小于100N.m,M20及以上的不小于120N.m。第五十二条沿空送巷,受动压影响,遇构造,综采切眼,大硐室及交岔点等,必须使用屈服强度不小于400MPa的高强度锚杆,还应加打锚索加强支护。第五十三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顶板破碎或有离层现象的地段必须加强支护。第五十四条岩巷施工必须实现光面爆破,保证巷道成型完整。巷道掘进后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初喷必须紧跟工作面,耙装机后必须成巷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第五十五条锚喷巷道应及时进行养护;喷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5米设一组喷厚观测孔,每组观测孔设5个,在正顶、两腮及两帮布置;喷射混凝土强度应定期取样进行喷层试块的强度试验,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补强措施。11第五章巷道贯通与巷道移交第一节巷道贯通第五十六条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由矿地测部门填制贯通通知单,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送达掘进、通风等部门和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实行矿总工程师负责的集体审批制度,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小窑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报公司业务部门备案;两个矿井之间的贯通、建井处与生产矿共用系统的巷道贯通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第五十八条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平煤股份公司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标准化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十九条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开拓掘进副矿长负责。在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