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弱电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1.1本章适用于单体和群体的民用建筑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ATV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15.1.2CATV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应与城市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15.1.3本章是以现行国标《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作为技术依据。15.1.4CATV系统工程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若干次实测记录的平均值)。若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按理论计算方法计算场强值。15.1.5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应以一个本地前端组网。当用一个本地前端统辖所有用户,不能确保最远端系统输出口的信号指标时,应增设中心前端,以分区传输方式组成网络系统。15.1.6设计和规划高大建筑物的系统时,应考虑被其遮挡的低矮建筑物接入系统的可能性,即留有引出干线的条件。15.1.7在CATV系统工程设计中,对本章未涉及的部分,应按现行国标《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执行。15.2系统组成15.2.1CATV系统工程规模的划分,可按其容纳的用户输出口数量分为四类:A类10000户以上B类2001~10000户B类又分:B1类5001~10000B2类2001~5000户C类301~2000户D类300户及以下15.2.2进行CATV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1)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覆盖区域的建筑物平面;(2)信号源(广播电视、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接收)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和其他有关参数;(3)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电视信号场强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4)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附近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反射遮挡情况等)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5)系统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及被遮挡区输出干线预留的要求。15.2.3CATV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载噪比≥44dB;交扰调制比≥47dB;载波互调比≥58dB。15.2.4CATV系统工程的组成模式和设计值系数分配,应分别满足下列(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详见附录F.1)几种情况所做出的规定:15.2.4.1无干线传输的分配系统,见图15.2.4.1。15.2.4.2本地前端传输分配系统,见图15.2.4.2。(1)其设计值,当传输干线总衰耗小于100dB时,宜按表15.2.4.2—1所列系数分配。(2)当传输干线总衰耗大于100dB时,其设计值宜按表15.2.4.2—2所列系数分配。15.2.4.3有中心前端的传输分配系数,见图15.2.4.3。15.2.4.4有远地前端的传输分配系统,见图15.2.4.4。15.2.5CATV系统的信号传输频段,应根据信号源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大小,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1)B2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采用全频道信号传输方式。(2)B1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含有超过10个频道节目的系统,宜采用VHF频道信号(节目多时可采用邻频传输)传输方式(对UHF的广播电视频道采用U/V变换方式),或采用300MHz增补频道系统。(3)当有反向图像信号传输要求时,可局部设置双向传输段。15.2.6CATV频道安排或配置,宜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1)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2)改变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的载频频率为其他频道信号。(3)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4)变换或增设频道时,系统中任两频道的频率之和或频率之差不得落入另一频道的频带;任两频道不得呈现±9个频道或±4个频道的间隔关系。(5)当信号源超过7个,并在经济、技术指标适宜的情况下,可采用邻频传输方式。当接收采用变换器时亦可采用增补频道系统。15.2.7系统用户终端的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在60~80dBμV之间,设计计算的控制值宜为:强场强区取73±5dBμV,弱场强区取70±5dBμV,为电视图像信号;取65±5dBμV为立体声调频广播信号;取58±5dBμV为单声道调频广播信号。15.2.8相邻频道和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其系统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15.3接收天线15.3.1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特性,其机械性能应能适应当地气象和大气污染的要求。15.3.2接收天线可按下列原则选定:(1)每接收一个电视频道信号,宜选用一副相应频道的接收天线。(2)当各电视频道信号源处于同一方位时,可选用频段天线,但接收的每一频道信号质量必须满足系统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3)若接收天线的输出电平低于公式15.3.3计算值,必须选用高增益天线和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4)接收信号的场强较弱或环境反射波复杂,使用常规天线不能保证前端对于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时,可采用特殊型式的天线,如组合天线(阵)、抗重影天线等。(5)接收卫星广播电视的天线增益,必须满足卫星信号接收机对于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15.3.3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应能满足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可按下式计算:15.3.4在使用宽频带组合天线时,其天线或天线放大器的输出端,应设置分频器或所接收的电视频道信号的带通滤波器。15.3.5接收天线的位置选择,可按下列原则进行:(1)选择在广播电视信号场强较强、电磁波传输路径单一的地方,宜靠近前端并避开风口。(2)天线朝向电视发射台的方向不应有遮挡物和可能的信号反射,并尽量远离汽车行驶频繁的公路、电气化铁路和高压电力线等。(3)群体建筑系统的接收天线,宜位于建筑群中心附近的较高建筑物上。15.3.6独立杆塔接收天线的最佳高度可由下式计算确定:15.3.7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场强实测确有困难时,场强估算宜按下列原则处理:如在平原地区无线电波传播距离小于30km,可由空间波场强计算公式估算;如在大、中城市及周围地区,无线电波的传播距离小于10km,可由自由空间辐射场强计算公式估算(详见附录F.2)。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详见附录F.3。15.4前端15.4.1前端设施应设置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接收天线和自办节目源。15.4.2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输入前端的电平值、信号质量、前端的输出电平及其传输信号频段等要求配置。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见附录F.4。15.4.3前端输出电平的最大可用值可按公式15.4.3.1或15.4.3.2计算确定。15.4.3.1频道放大器输出型前端最大输出值:15.4.3.2宽频带放大器输出型前端最大输出值:15.4.4采用邻频道传输的前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应具有60dB以上的邻频信号抑制特性。(2)频率稳定度在VHF频段应≤20kHz。(3)调整图像、伴音功率比范围应大于17dB。(4)系统使用5频道时,自办调频广播的使用频率应高于92MHz。15.4.5具有自办节目功能的前端,使用视频设备的信噪比,不应低于45dB。15.4.6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宜按下列情况处理:(1)C、D类小系统或采用VHF频段信号传输的系统,可采用各频道电平值相一致的输出方式。(2)A、B类大系统或采用全频道信号传输的系统,可采用高位频道高电平、低位频道低电平的输出方式。15.4.7放大器的选择应能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最大输出电平等项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正确选择:15.4.7.1单频道接收天线放大器和前端专用频道放大器,应采用相应频道的单频道放大器。15.4.7.2当各频道的信号电平基本一致(邻近频道的信号电平差不大于2dB)时,可采用频段放大器或多波段放大器。15.4.7.3宽频带放大器的频率特性应与其传输频段相适应。干线放大器应具有自动电平控制(ALC)和自动斜率控制(ASC)的功能。15.4.7.4在强场强区,应选用输出较高电平的放大器;在弱场强区应选用低噪声系数的放大器。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5.1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最低极限值按下式计算:15.5.2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出电平最高极限值按下式计算:15.5.3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根据干线长度、选用的干线电缆特性、选用的干线放大器特性和数量等因素,在满足15.5.1和15.5.2两式的前提下,并留有一定的余量进行选定。通常对于设有ALC电路的干线系统:15.5.4宜采用下列措施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指标不劣于设计要求:(1)同一传输干线,干线放大器设置在其设计增益略等于或略大于(2dB内)前段传输损耗的位置。(2)采用低噪声、低温漂、中低增益的干线放大器。有条件时,可采用导频控制电路。(3)采用低损耗、稳定性能好的电缆。有条件时,宜将电缆穿管道或直埋敷设。(4)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户群提供分配点。(5)减少干线在传输中的插入损耗(如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6)干线放大器间隔段长度,还必须满足传输信号对于反射损耗的要求。15.5.5分给分配网络部分的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的指标,宜在分配网络部分的桥接放大器和延长放大器上均等分配。15.5.6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15.5.7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15.5.8用户分配的设计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将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并使其满足第15.2.7条所列设计计算控制值。(2)用户分配网络宜以分配——分支、分支——分支、串接单元等方式向用户终端馈送信号。不得将干线或支线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3)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干线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阻抗。(4)相邻频道间的信号电平差不应大于3dB。15.5.9在双向传输的系统中,宜将正向放大器和反向放大器按固定比数(如3∶1或4∶1)配置,并且反向放大器和正向放大器应同在一处安装。15.5.10双向传输系统的单一高频段线路放大器的输入、输出端,均须加设高、低通滤波器,并将两侧低通直线连通。15.6线路及敷设15.6.1室外电缆线路路径的选择,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建筑设施和建筑规划为依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1)线路宜短直,安全稳定,施工和维修方便;(2)线路宜避开易使电缆受机械或化学损伤的路段,减少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15.6.2CATV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必要时选择光缆和光电转换设备,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有关规定。15.6.3当采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时,应采用允许直埋的电缆;架空敷线宜采用自承式电缆。15.6.4室外线路敷设方式的选择,可按下列原则确定:(1)用户的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并要求线路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2)具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3)具有可供利用的架空线路时,可同杆架空敷设,其同电力线(1kV及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同广播线间距不应小于1m,同通信线间距不应小于0.6m。(4)线路路由上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可采用墙壁架空电缆敷设方式。15.6.5室内线路的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2)明敷的电视电缆同照明线、低压电力线的平行间距不应小于0.3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0.3m。(3)不得将电视电缆与照明线、电力线同线槽、同出线盒(中间有隔离的除外)、同连接箱安装。(4)在强场强区,应穿管并宜沿背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15.6.6电缆在室内外的敷设,还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款的规定。15.7安装要求15.7.1接收天线的安装设计,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天线应架设在天线竖杆或专用铁塔上,其机械承载能力应能适应当地气象条件,一般基本风压不小于300Pa。(2)安装两根以上竖杆时,各杆不得相互影响其电视接收信号路径,两杆间最靠近的间距(竖杆或振子)不应小于3m。(3)最低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