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与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湖南省直属机关第一幼儿院罗红辉第一部分:概要伤害事故案例◆2000年8月11日,浙江义乌市一幼儿园因大型玩具滑梯未固定牢,导致一名幼儿在攀玩时,被翻到的滑梯击倒身亡,连父母也没能见上孩子最后一面。◆2004年8月4日,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52岁门卫徐和平(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挥刀连砍15名幼儿和3名教师。其中一名幼儿当场死亡。◆2010年8月26日,湘潭市岳塘区金瓜子幼儿园发生的一起悲剧:一名年仅2岁零7个月的幼儿在被园车接入园内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竟被遗留在车内长达5个多小时,最后窒息死亡。◆2010年9月19日,7岁男孩的李亮放学回家后来到幼儿园,领走了在这里入托的4岁的弟弟李星星,兄弟俩没回家,而是来到了附近一个池塘边玩耍,不幸双双溺水身亡。◆一天午睡时,不满6岁的幼儿刘某从幼儿园寝室的高低床上铺摔到地板上。经法医鉴定,刘某锁骨骨折及头部受伤,并出现阵发性失明、失听、抽搐、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刘某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赔偿。近来不少幼儿园均发生类似的事件,引起了一些法律纠纷。◆某天下午,老师带孩子在草地上休息,有几个孩子向老师提出要去玩大型玩具,老师觉得反正是视线范围内,就答应了。过了一会,老师隐约听到孩子的呼救声,连忙跑去,发现一孩子卡在滑梯上动弹不了。原来这个孩子穿着戴绳的衣服,在玩滑梯时,由于用力过大,帽绳卡在玩具滑梯扶手的接口处,绳子勒住了孩子的颈动脉(最致命的位置),短短几分钟,一条鲜活的生命转即消逝。幼儿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5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1.幼儿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水平低,难以进行自我保护。2.幼儿身体发育不健全,动作协调性差,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不强。3.规则意识尚未建立。4.幼儿园是幼儿学习、生活、群居的地方,人数多,密度大。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相对学校来说难度要大得多。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做好预防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宣传教育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应对处理7三、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1.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从孩子入园到离园的时间段内。(如果有园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孩子下车交给家长)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内。2.幼儿园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直接与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83.关于意外伤害“没想到”不能说是“意外”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难以预料、难以预防、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没有想到”,幼儿园有责任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是失职,就是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主要是尽到“注意”义务,做好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9“意外”不等于“没想到”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主要指“不可抗力”,指因难以预测、预防的因素造成的伤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失职行为,属于过错,不属于意外。四、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一)设施安全设施不安全是幼儿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1.幼儿园要符合选址标准2.场地、房屋、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厕所、楼梯、活动场地,避免摔倒、划伤、磕碰等)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保存购货凭证。(玩具、用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别图便宜,自制玩具、学具首先考虑安全)3.幼儿园要设置安全通道4.设备、器械安装规范、牢固玩具小零件要不宜脱落、不易碎、不掉色5.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幼儿用品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6.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儿用品的规格和标准。要按年龄配备相应玩具,与孩子有关的场地、设施、用品要符合孩子年龄特点和心理身体发育水平。7.设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库房、消防、治安、电器等基础设施设备。11(二)制度完善幼儿园的安全制度主要是定给教职员工的1.园领导的安全责任分工制度2.员工安全责任制(聘任的员工应符合幼儿园要求)3.安全检查制度4.幼儿活动范围的制度明确规定幼儿到哪些地方必须有教师带领;哪些地方禁止幼儿进入。5.专项制度。例如:门卫制度;家长接送规定;带班教师规定;幼儿睡眠值班人员规定;园车规定;厨房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等。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12(三)教育经常幼儿园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全体员工。1.幼儿安全是新员工的第一课2.安全教育经常化对员工进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教育;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制止幼儿危险行为3.大型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4.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5.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规则意识(能听懂、理解、做得到)13(四)管理到位做到尽职尽责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工作认真负责、不得体罚、变相体罚;绝大多数伤害事故都是失职造成的,不能归责为孩子。管理要关注细节,做到防微杜渐。(五)救治及时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对幼儿发生病痛或伤害不要不懂装懂(孩子不擅表达)14(六)预案常备安全是幼儿园永恒的主题,绝不能因为出事故了,才想到关注幼儿的生命安全。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与教育行政部门、警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加强门卫制度:加强园门保安(人数、年龄)加强对周围环境的监视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严格家长接送孩子制度(等待区域、识别进入人员、不能把孩子孩子交给陌生人)严格园外人员进园制度(登记、工作人员接送)接送孩子时间增加大门安全人员、最好有警员幼儿园周边环境复杂的应要求设立治安岗亭或警务室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重视幼儿园周边日常环境治理幼儿园周边出现涉及安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对自然灾害的紧急预案:报警、防范设施、疏散通道根据幼儿年龄特点进行逃生的演习五、安全需特别注意的几项工作1.门卫制度及家长接送制度2.不得对幼儿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3.不得让幼儿独处4.大型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工作部署5.寄宿制幼儿的管理(睡眠、起床、洗澡等)6.重视家长反映的幼儿安全信息(身体精神接送时间)7.严格管理幼儿餐饮(生熟食物均要留样)8.幼儿园园车管理(超载、上下车人数、车内秩序)17六、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1.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现行法律尚无幼儿园、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不承担监护职责不等于没有责任,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责;2.幼儿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按时接送孩子;配合幼儿园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不要让幼儿把有安全隐患物品、玩具带到幼儿园。法定监护人应与幼儿园共同做好幼儿人身安全保护工作。18七、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相关法律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19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的难度也是最大的。20(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属于过失造成的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21(三)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2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民事案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举证”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23八、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责任:幼儿在园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间,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4(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第三方)承担责任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承担侵权责任。1.服务方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检测证明。2.依法签订并保存合同。3.建议食品、药品采取定点供应。(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25九、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一)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及时”原则(二)处理途径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解决途径:协商(私了);调解;诉讼幼儿园最好能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协商(三)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1.首先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别把教师推在前面)。262.然后根据教师错误的具体情况再对教师做相应处理幼儿园教保老师、医务人员等无资格证,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会加重幼儿园的侵权责任。(四)保存证据:幼儿园应当注意保存发生伤害事故事实的证据:摄像、录像、照片、病情诊断书、导致伤害的物证、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孩子主要活动场所和大门口最好安装监视器,以便发生事故时提供相应证据。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案例1: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一)事故概况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幼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六班,担心蚊香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嘱咐当班保育员吴将寝室窗户打开,保持空气流通。23时30分,吴离岗。零时15分许,吴回班听到寝室内“噼啪”声响,发现16号床棉被和14号床枕头起火,马上呼救,然后救出4名幼儿。此时,室内浓烟漫遍,随后赶来的消防官兵和幼儿园工作人员赶紧扑救,最终造成13名幼儿死亡,1人受伤。(二)事故分析1.从领导、保健医生到保教人员,安全意识淡薄。①蚊香放置的位置不对;②关注角度偏离。2.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①幼儿就寝值班人员制度;②幼儿园防火安全制度。3.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①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排除;②夜班人员长时间离岗,责任心极度缺乏酿成惨剧。4.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三)事故启示1.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安全管理网络。2.值班人员严格安全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消防安全不容忽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理,禁止幼儿生活区留有明火;②定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