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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部门、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要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规定,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领导责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三)指导、督促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机制。(五)健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第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主要职责是:(一)坚决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三)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机制。(五)健全县、乡级安全监管机构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乡镇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严格执法。(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九)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现辖区内无非法矿山企业、无“三无”船舶、无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作坊。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建立健全乡、村、社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四)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宣传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等台帐。(五)建立本辖区消防灭火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完善城镇消防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六)切实加强本辖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对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依法制止不安全生产行为。(七)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八)制定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理预案。(九)负责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加强逢场天、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督,落实船舶始发签单等工作。(十)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有关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立即向区市县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制订、检查、考核。(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四)负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乡镇、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七)负责中、省管理以外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八)依法行使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负责矿山救护和煤矿瓦斯监控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市经委在煤炭、成品油、电力、机械、水泥、冶金等的行业管理、规划制定、运行协调、行政许可等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重点和前置条件。在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方面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将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装备状况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颁发、延续、年检的前置条件并进行严格审查。(二)按行业技术规范,抓好煤炭生产能力及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督促煤矿按核定能力或定员组织生产,严厉打击超能力或超定员生产行为。(三)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四)强化煤矿基础建设管理,将安全设施、设备作为矿井改建或新建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内容。(五)督促煤矿企业搞好职工全员培训和新工人的上岗培训工作。(六)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机动车辆检审、牌证发放和日常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路面控制力度,依法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和查处工作。(二)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购、销、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运输证;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保管、押运、爆破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治安监督管理。(三)负责境内除森林、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外的消防监督和城市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等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检查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抢险,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五)负责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第十一条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及道路交通源头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源头(客运站点、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对客货运输船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发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抢险的组织实施。(三)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及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管理。负责营运客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对营运车辆实行“五不出站”管理。(四)加强对水陆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运营资格的车(船)非法载客行为。(五)认真组织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负责对危桥险路和水上交通重大隐患的认定及治理,负责水上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制定。(六)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农机局负责全市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农业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三)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在田间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监督检查和打击拖拉机非法载客行为。第十三条广安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对《使用登记证》进行初审。(三)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四)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五)负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七)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对各类房屋、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二)依法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及专业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三)组织施工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查处违章施工、违章作业行为。(四)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五)加强天燃气、液化气等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隐患。(六)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城镇燃气供应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第十五条市文体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社会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规范公共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场所经营秩序,抓好公共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公共体育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对公共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公共体育场所的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其消防安全管理。(三)加强对各类重大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四)督促文化事业单位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第十六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对学校、校办企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二)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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