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分左右,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所属建峰工业集团“45/80”项目施工现场雾化塔施工台板发生垮塌,造成12人高空坠落死亡,2人受伤。2010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总量上升。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2011年重庆对施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高处坠落53.10%坍塌14.40%物体打击10.60%机械伤害9.80%触电7.20%其他伤害4.90%学习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释义5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0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6年,郑清发向江西省某水电站工程指挥部承包了2号隧道建设工程。同年10月15日,王楷又从郑清发手中承包了该隧道的施工工程。为赶工程进度,郑清发和王楷命令没有经过培训的工人进入隧道施工。2007年2月,无爆破证、监炮证的工人张某、钱某、卢某等人,在2号隧道工作面实施爆破时,违反爆破规程,致使洞中发生爆炸,造成张某、钱某两人被炸死,卢某受伤的严重后果。法判处被告人王楷有期徒刑1年,并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共计252350元;判处被告人郑清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5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本)(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调整对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包括七章,共九十九条。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一章总则总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总则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总则工会的职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总则政府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四)安全生产必须资金的保证主体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五)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六)劳动保护用品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七)安全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经常性检查: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是有计划的,并且对重点部位是周期性的进行。八、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知情权和建议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紧急避险权——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安全生产法》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请求赔偿权《安全生产法》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案例2006年8月10日,某乡镇煤矿职工吴某等六人就不服从管理人员强令他们冒险作业被扣发工资、奖金一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1995年6月8日,该煤矿露天矿场爆破时,共打炮眼8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两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两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令吴某等6人进入采矿面作业。吴某等6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65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煤矿在未排除瞎炮的情况下让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违反劳动法规,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系因险情未除,不负有责任,裁决煤矿补发吴某等6人工资,奖金6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案例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堆放石料的料堆坍塌,将一些正在工作的工人掩埋,最终导致了三名工人死亡。工人张某在现场目睹了整个事故的全过程,于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由于张某看到的是埯埋了五名工人,他就推测这五名工人均已经死亡。于是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说五各工人遇难。此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符,你认为该工人是否违法。事故现场人:立即单位负责人:1小时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