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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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录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三类”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七、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八、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民工学校)九、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防范与控制)十一、平安工地管理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后,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7日内提出复查报告;发现企业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出处罚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三)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发现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承包的;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需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二、“三类”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必须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企业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实际生产情况设备不小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班组长)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项目部(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与项目部各管理人员),项目部----各班组(项目经理与各班组长);总包---分包(总包项目经理与分包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公司---项目部(企业法人---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总包---分包(总包项目经理---分包项目经理)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舟山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明确发放日期、发放人员、发放数量、提取人员等内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2009年11月16日发布,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7---2009】相关强制性条文摘选: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子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器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从事清楚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方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融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各工程项目部应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过程清单(发票复印件或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牌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常;(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是,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线(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用电路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通道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厘米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厘米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舟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舟建委【2008】205号)一、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程序:注册备案------安装备案------使用备案-------拆除备案二、起重机械验收程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式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及逆行安全使用说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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