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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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精选4篇】2024/X/XX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工会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员工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第三条工会的基本任务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奉献。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生产经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的政治工作及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职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公司做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关注职工业务特长的发挥,协助公司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以人为本,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第四条工会组织建设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协调劳资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技术改造等方面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公司党委的领导,协助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工作,缔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第五条工会的女职工工作女工委员会,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女职工组织,同时履行妇女工作的一切职能。积极引导和教育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结合公司实际,负责对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维护意识。接受上级女工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女职工的贴心人,关心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负责女职工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管理。第六条困难职工救助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帮贫扶弱”的传统美德,营造“团结友善、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工会组织的关怀,真正把补助资金用于困难职工。职工因特殊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实事求是的填写申请理由,凡虚报、瞒报者,将不予考虑。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要认真核实,并报公司工会,最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助。此困难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依法收好、管理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经营账目,实行单位核算,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工会经费开支。2、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工会经费重点用于职工福利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账目,接受会员监督。4、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开支活动。第八条本办法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篇】为了更好地发挥机关工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好各项活动,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全办中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制度。1.机关工会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工会职责,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成为党组织密切联系机关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2.机关工会必须在办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有自身特色的活动,积极组织机关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文明共建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3.机关工会要积极配合办领导班子搞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配合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4.建立健全机关民主制度,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深入干部职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始终保持密切联系。5.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切实关心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使机关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6.机关工会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7.机关工会要积极配合、参与党、政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8.机关工会要支持和配合好党支部、妇委会、共青团工作,积极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机关”,组织好群众性“救灾捐赠”、“扶贫助困”、“送温暖”等活动。9.机关工会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10.机关工会要配合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相关慰问、安抚工作,并完成办领导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三篇】(一)会员代表第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第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第三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和代表*。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本会委员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第五条本会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第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第八条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第九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会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会员代表以车间(班组)、科部室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组,推行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代表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本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第十一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本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本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本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三)严肃负责地履行*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选举工作;(四)积极参加对本会领导人的*评议和*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罢免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本会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本会委员会审批。(二)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本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1个月内,由本会上届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第十六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本会委员会召集。第十七条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在工会委员会主持下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第*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评议和*测评;(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第十九条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评议,每两年结合*评议对工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测评。经*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单位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本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第二十条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组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组长会议;代表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组或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作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第二十二条向本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第二十三条本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第二十四条本会代表大会举行选举会议时,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篇】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街道工会组织建设,促进街道工会工作的开展,改进和完善对工会工作协理员的管理,探索实现工会工作者职业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协理员是指南京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专职从事街道工会工作的志愿者。第三条工会协理员选聘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3、身体健康;4、女性45岁以下,男性50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5、会计算机操作;6、从事过党务、工会、协理员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第四条工会协理员的选聘方法及要求:1、工会协理员的选聘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与各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2、工会协理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3、在选聘过程中,各区总工会应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选聘职数、选聘条件、选聘办法、报名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试用等程序进行。4、街道及街道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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