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第二部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马辉安全法规内容提要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4.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5.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机构6.生产安全事故电话快报安全法规20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安全法规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2007年6月1日,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8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全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生产安全事故概念: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注意:来自《安全生产法》安全法规内容提要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4.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5.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机构6.生产安全事故电话快报安全法规20010.9注:来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死亡人数/人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直接经济损失/元特别重大事故30以上100以上1亿以上重大事故10以上30以下50以上100以下5000万以上1亿以下较大事故3以上10以下10以上50以下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一般事故3以下10以下1000万以下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安全法规冰山现象间接损失远比直接损失大得多海因里希:《工业事故预防》1939年,损失直间比为1:4安全法规(2)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2)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安全法规10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20类:3)按照事故类别分类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放炮容器爆炸车辆伤害淹溺坍塌火药爆炸其他爆炸机械伤害火灾冒顶片帮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起重伤害灼烫透水锅炉爆炸其他伤害安全法规内容提要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4.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5.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机构6.生产安全事故电话快报安全法规20010.9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安全法规20010.9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报告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事故方面已经发生的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安全法规20010.9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第二十六条较大涉险事故的界定: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安全法规内容提要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4.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5.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机构6.生产安全事故电话快报安全法规20010.94.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第九条事故报告程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1小时内立即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小时内同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20010.9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调查事故等级报告到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特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重大国务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较大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一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注:无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20010.9思考:特别重大事件从单位负责人到国务院,最多不超过多少小时?安全法规20010.9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全面、简洁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20010.9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问题:为什么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和其他事故不同?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20010.9第十四——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四个应当,一个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应当擅离职守或逃匿——公安机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20010.9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72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4条、第17条都由这样的规定。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单位的报告:单位报告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0.9快报事故级别单位的报告程序单位负责人较大以上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特大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20010.9第七条各级事故报告到的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思考:与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何不同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20010.9第八条较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县级、市级安监部门或者煤监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较大本单位负责人县级、市级安监部门或者煤监分局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特大本单位负责任人县级、市级安监部门或者煤监分局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20010.9第九条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20010.9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20010.9第十一条事故补报时限及每日续报次数: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较大涉险、一般、较大1次/日•重、特大2次/日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20010.9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一般•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较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重大•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特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法规内容提要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3.较大涉险事故的概念及意义4.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5.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机构6.生产安全事故电话快报安全法规20010.9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等级报告到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特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重大国务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较大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一般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注:无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法规20010.9第二十条越级调查第二十一条特大以下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哪个省负责调查?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