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生产运行中心◆培训目的——通过培训,知晓如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合法合规,形成体系——根据检查表填写月度总结◆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安全生产条件,即我们说的企业资质与此条相关的法规有《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司法■第十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岗位职责、考核标准、检查与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法【取证条款】■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取证与此条相关的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法【取证条款】■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所谓“三岗人员”,指的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此条相关的法规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电工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证件,前者由质监局发放,后者由安监局发放。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目录◆分割线………………………………………………——前面讲述了“三岗人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国家机关认可的资质证件——下面讲述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安全生产法【培训条款】■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存档要求与此条相关的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法【危险因素告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方式:培训、安全交底、签订合同附件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生产法【隐患排查】■第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与之相关的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描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法【劳保发放】■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保发放记录◆安全生产法【作业监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