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官能源公司掘进专业安全岗位责任制一、掘进专业领导岗位责任制(一)掘进副经理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1)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度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4条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7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其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负责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2)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事故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区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煤矿企业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质量方案、措施,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利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6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副直接责3任。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入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施工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形似责任。(二)经理助理(分管掘进)经理助理(分管掘进)是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的行政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掘进经理助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经理助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掘进矿长开展掘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开拓、掘进安全管理水平。⑴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掘进矿长在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专业的行政和安全管理工作。第2条协助生产经理抓好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分工科室的行政领导,协调好相关单位的安全工作。第3条协助掘进矿长组织编制矿井掘进的长远规划。第4条协助掘进矿长搞好本专业内的掘进区队,具有包区管理任务时,是区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第5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经理助理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生产措施,解决现场顶板、通防、防治水等安全管理问题。第6条协助掘进矿长进行掘进专业的重大隐患排查和制定治理措施。第7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第8条对掘进工作面的行政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第9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第10条负责本专业顶板管理、开拓掘进、矿井支护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第11条当分管专业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4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⑵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经理助理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经理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6条掘进经理助理按照分工对掘进专业方面的安全、行政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7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管理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经理助理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经理助理应负重要责任。第19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经理助理负主要责任。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经理助理负直接责任。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经理助理负直接5责任。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经理助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经理助理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掘进经理助理负领导责任。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掘进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的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⑴、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协助生产经理抓好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单位的安全工作。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采区设计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第6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8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专业的重大隐患排查和制定治理措施。第9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第10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1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第12条负责本专业顶板管理、开拓掘进、矿井支护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6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第13条当分管专业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⑵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掘进专业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第21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2条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