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惠州天然气开发项目组驻现场代表的HSE培训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导致项目组管理层入狱。吊机在软地面上作业翻车机器开挖时,柴油管线爆炸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案例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案例“12.23”事故责任人受审《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社会背景及立法意义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四、《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安全生产法》立法经过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大体分这三个阶段。1、《劳动保护法》阶段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12个部门起草《劳动保护法》,1983年3月《劳动保护法》草案交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多次修改、讨论,于1987年5月将《劳动保护法》上报国务院。《劳动保护法》作为《劳动法》的分支,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务院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认为我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劳动保护法律,为解急需,应先制定行政法规,为此《劳动保护法》修改为《劳动保护条例》。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2、《劳动安全卫生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安全管理同国际交流增多了,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成立的劳动部将原劳动保护局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劳动保护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又更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条例正当国务院法制局做大量协调工作,并得到各部门的认同。1994年,我国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不到一个月时间相继发生11·15吉林博物馆火灾、11·27辽宁阜心艺苑歌舞厅火灾;12·8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等几起特大恶性事故,国内外的影响极大。各方的呼吁下,原劳动部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卫生部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条例》,这将相关三部法规同时在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议。1996年在国务院原法制局协调下将这三个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3、《安全生产法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划入卫生部。为此《劳动安全卫生法》分为《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安全法》。《职业安全法》于1999年12月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并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讨论修改,经20多次反复推敲修改,才形成《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委会议审查,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8次会议,投票获得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发布第七十号令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及意义1、立法背景1)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①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③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4)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5)现有安全生产的法规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及意义2、立法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5)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共有7章97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除了要了解掌握上一节讲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外,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四、《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5)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四、《安全生产法》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有关《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是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2)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任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发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去时故。安全生产法(续)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得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续)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得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安全生产法(续)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续)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监理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