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生产法规第一节:安全法规简介一、法,通常也叫法律,是根据本国的宪法原则和精神来制定的。新宪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二、法规知识1、法规类别:国家、行业、地方、行业法规、标准。企业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下级法规必须符合上级的法规。2、种类:法规:泛指法令、条例、规定。分国家和地方立法法规。法令:一般指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强制性的命令。条例:立法机关针对某单项立的法规。规程:一般指带有技术规范性的法规。规定:国家、地方行政机关或企业都可以定,较广泛。制度:泛指地方、企业定的规定。办法:使规章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细则:使规章制度内容更加明细。通知:一般指带时间性,一般不起法律效力。意见:带指导性文件,一般不起法律效力。须知:不起法律效力。三、国家劳动保护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刑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四、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安全生产法》始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97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选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3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4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6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47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9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50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5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与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1条)五、劳动法○《劳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7月5日第8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六、刑法《刑法》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于1997年3月14日颁布,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刑法》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违法处罚条款有10条---------------七、消防法《消防法》是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由中华人面共和国国务院与2004年1月9日颁布。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是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4、三级教育: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制度。新入厂的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由厂(公司)、车间(队)、班组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5、安全检查:是企业发现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方法,也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6、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7、工程“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九、省市地方法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根据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4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第20条: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车间、岗位)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第35条: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有权户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4、及时曝光、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5、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6、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章: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第五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48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十、港口安全规章制度1、青岛港务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1)总要求: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必须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我局“安全第一,质量兴港”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四抓一树”(抓实质、抓班组、抓交流、抓素质、树形象)为指导,坚持“三个第一”(安全质量是第一位的工作、第一位的职责、第一的标准),不断提高我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3.1.1)(2)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基层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最终责任。○○○基层队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职业安全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职工对本岗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责。(3.3.1)(3)职工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11.3)2、青岛港务局安全质量责任制3、青岛港务局消防管理规定4、青岛港务局关于领导干部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规定5、安全质量方针目标管理规定此外,还有安全质量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装卸作业船舶安全监察规定等等。第二节: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带有强制性特点。二、加强法制观念,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自觉遵章守纪。1、建立法治社会,树立法治观念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2、侥幸蛮干,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侥幸是“唯心”,蛮干是“愚味无知”的表现。多次侥幸蛮干必伤害自己,多次习惯性违章必出事故。3、遵章守纪是利国利民的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请自觉遵章守纪。例:○克拉玛依大火325名儿童烧、炝死,160人烧伤。。○中港王建让坐舱口打闹落舱安全帽未生根4.5米死亡事故。○徐新川、张凯、管树宝事故。○大港门机队修理工王某修抓斗3.5米高未系安全带、安全帽未生根坠落地伤成植物人。思考题:1、《安全生产法》是哪年哪月颁布实施的?2、《劳动法》是哪年哪月颁布实施的?3、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4、何谓“三级安全教育”?5、安全检查的作用?6、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7、工程项目“三同时”?